这几天
大数据“杀熟”又被热议
不少 友亲测
同一段路程
打车软件的 价却不一样
果然是“懂你的伤你最深”
连奥运冠军都来问
人民日 对此发表微评:“无论是‘杀熟’还是‘欺生’,都有失厚道,属于不折不扣的欺诈”:
这不是第一次曝“大数据杀熟”
前段时间
友@廖师傅廖师傅
自述被大数据“杀熟”
只要说到“杀熟”
亚马逊是绕不开的话题
实力诠释四个字
早在2000年,美国电商 站亚马逊就曾被消费者发现,其根据潜在客户的人口统计资料、在亚马逊的购物历史、上 行为以及上 使用的软件系统,从而确定不同的 价。一款“泰特斯”的碟片给老顾客的 价为26.24美元,给“新顾客”的 价为22.74美元。
此事曝光后,亚马逊公司CEO贝索斯却称这一定价策略只是为了“差别定价实验”。
显然,这一现象
在大数据时代
变得更有针对性
打车、订机票、订酒店、订餐、买电影票
……
算下来不知道多花了多少钱呢
看人下菜碟
专宰回头客
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
被置于“信息孤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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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传统商家不太敢欺骗消费者的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切得知消费者是否会向其他商家询价。
大数据时代的平台监测,完全可以摸清哪些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或者缺乏比较价格渠道,当确定之后,“杀熟”就成为应有之义。
平台通过预判用户爱好,以信息推荐等方式推送哪些用户喜欢,或者应该喜欢的信息,商业因素就夹杂在这些信息之中。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被置于“信息孤岛”局面,表面看是用户自己选择想浏览的信息,实际则是平台以算法推荐等方式决定用户能够看到的信息。一旦消费者被数据“孤立”,势必会落入商家与平台“勾结”的局面。缺乏全面知情权的消费者,最终也会丧失公平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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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这种“大数据杀熟”还只是一种“擦边球”的行为,很难界定是否违法。电商通过采集的数据,对用户的行为来做标记,区分出来用户属于价格敏感型或者非价格敏感型,利用数据对不同的用户进行分别的价格歧视,甚至可以根据退货率判断消费者的退货意愿。
这种异价处理是明显的价格欺骗,其行为也是可耻的,技术不是用来坑害用户而是用来服务用户的。对于“杀熟”现象,应该对违规者严厉打击禁止,起到杀鸡儆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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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 发表评论《数据权力如何尊重用户权利》指出,“(差别定价)有助于扩大消费群体,保证产品供给,从而增进 会总体福利。然而,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并不在其列。为了获得灰色超额利润,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知情权的价格欺诈,不为价格法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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