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时间为2016年1月4日的开庭笔录显示,原告权毅当天接受法官询问,并在笔录末尾手写签名确认。但当天的航班信息却显示,权毅在天津飞往上海的飞机上。
被指伪造的(2015)东民初字第1057-2 开庭笔录。 卢通 摄
被限制高消费
白露称,该案原告权毅是其此前的生意合作伙伴,双方在清算中出现了纠纷。据其事后了解,权毅因此以侵害股东利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白露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了权毅的诉讼请求。
据白露事后调取的判决书显示,该案件共有(2014)东民三初字第916 、1054 、1057 、1058 、1060 5份判决书,判定白露需向原告权毅支付107万元。
白露描述,2017年年中的一天,自己购买高铁车票时,购票软件提示出票失败,称“白某已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G字头列车”。此后,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也被冻结,经向银行询问,获悉自己已被限制消费。
此后,白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上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 ,发现她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白露提供的一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河东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权毅申请执行白露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因其未按指定时间履行义务,被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达9项。
公告送达的开庭传票
5份判决书均显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4日两次公开审理此案,权毅出庭参加了诉讼,而“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白露称,在长达19个月的审理时间内,自己从未收到过任何通知,所有的起诉状、应诉通知和领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全部采用公告送达,共计18次。
据白露提供的多份公告显示,公告均刊登在人民法院 上,其中有公告还刊登在中缝位置。白露一方认为,普通人在未获提示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注意到人民法院 上的公告。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案卷材料显示,原告权毅的起诉状中标明白露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临池里的一处地址。白露一方事后对这一地址进行了核对,据临池里居委会2017年9月2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该处地址为另一住户,该住户在2000年至2017年一直在此居住。
权毅的航班信息,与庭审时间冲突。 卢通 摄
冲突的开庭时间
在获悉上述诉讼情况后,事件出现了戏剧性一幕,白露发现一份开庭笔录中,出现了至今无法解释的时间冲突现象。
记录开庭的(2015)东民初字第1057-2 笔录显示,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4日上午9点整,法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李蓓、代理审判员李铁、人民陪审员王刚、书记员仇楠。权毅在笔录中接受法官询问,并在笔录末尾手写签名确认,并在签名后写明时间为1月4日。而据河东区人民法院事后赴民航总局调取的记录显示,权毅当天乘坐FM9070航班,由天津飞往上海,航班起止时间为上午7点50分至9点35分。
这一蹊跷的发现,据白露描述源于一次巧合。白露之母崔文会亦在上述案件中成为被告之一,其在获悉案件后经常翻阅案卷材料,在翻到(2015)东民初字第1057-2 笔录时,回忆起其曾在2016年1月4日早晨,在天津滨海机场看到过权毅。
法院称相关人员已停职
2017年,白露一方认为河东区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经检察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7年年末至2018年年初相继向白露一方发送了津东检控民受【2017】24 、津东检民违监【2017】12010200011 、津东检民违监【2018】12010200002 、津东检民违监【2018】12010200003 通知书。据上述通知书显示,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案件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发送了检察建议。
2019年2月25日晚间,河东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对于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案件涉嫌伪造庭审笔录等情况,其高度重视,立即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并责令相关办案人员停职接受调查,如确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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