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
现如今,互联 宣传推广无疑是各大商家主要的推广渠道, 站也是其中必不可缺的一个平台。
2018年,甲公司拟建立 站进行宣传,找到乙公司为其进行 站设计制作,并就相关事宜签订了《制作合同》。
站初步建设完成后,双方对 站的调整和验收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解除《制作合同》,返还已付款项。
该案二审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证据是否应当采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1
未提供原始载体
证据真实性遭质疑
诉讼中,乙公司提供了一份甲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同时提供了相应打印件,拟证明案涉软件研发情况,进一步证实乙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举证阶段,乙公司未提交该聊天记录原件,即乙方负责人发送微信使用的原设备。
甲公司因此对于乙公司该聊天记录录像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主张该份证据系乙公司剪辑制作。
但甲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2
举证责任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通常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何一方均方便确认聊天内容。
乙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
反观甲公司,并未举证推翻乙公司该证据。
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到甲公司,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聊天记录录像,应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对乙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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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聊天记录举证相关问题,结合案例和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醒和建议大家:
一、对于重要的聊天记录应注意留存,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二、聊天记录截图应保证其完整性,千万不要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
三、未侵犯他人隐私的语音、视频通话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到可能会诉讼的纠纷,在协商沟通时,应当尽量录音,并确保清晰、准确,同时保存好原始记录。
四、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时,建议备注转账用途,保存转账记录。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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