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好多“法律人士”在抖音上推广支付令,甚至将支付令冠以“催债神器”的名头,那么这个“催债神器”真的有那么神吗?且听我娓娓道来。
要分析支付令的优劣,那就先来了解一下支付令的定义。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单从定义上来看,支付令确是“催债神器”无疑,但它真的就这么简单么?我们可以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以及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来分析!
首先是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第一,支付令要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这个范围倒是并未缩小多少,毕竟大多数诉讼都是因钱而起嘛。
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
第三,要求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能够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是不可以公告送达的。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这一条件虽然看似很简单,其实里面的工作量是很繁重繁琐。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存在法官在完成前述所有工作后,却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手中的情形。因为,支付令无法公告送达,如果采取邮寄方式,又有多少不愿意还钱的债务人去签收法院的文件?再说留置送达,很多法官每年的案件量庞大,开庭、写判决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和精力替你去在人群中寻找债务人?
其次是使支付令生效的要件。
要想支付令生效,那么必须是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动履行债务的先不说)。言外之意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该支付令就不生效。
支付令的生效要件其实很苛刻,善良的债权人们千万不要抱着债务人认可债务不会提异议的幻想,绝大多数法院都不愿意为了你的幻想去做无用功的。其实你们也清楚,现实中能有多少欠钱不还的债务人愿意在拿到支付令后束以待毙?他们能够厚着脸不还钱,现在有着写一张书面异议就可以拖延时间的机会,何乐而不为?
顺便,再唠叨一句,督促程序中是不允许财产保全的。就是说,你申请支付令后,债务人完全可以在支付令生效的这段时间内转移财产,可能你的支付令无法生效再诉讼的时候,债务人名下已经一无所有了。
所以,不要再被抖音安利了,要债直接找我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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