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贺某,授意、指使员工根据 络上的矿机程序制作虚拟货币挖矿程序,然后将该程序上传到公司面向 吧用户的“迅推”业务平台,并以“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的名义进行推广、发展下线。由这些下线将A公司的挖矿程序安装到 吧等场所的计算机中,以达到控制计算机进行挖矿的目的。挖矿所得虚拟货币由A公司负责出售,售出后再与下级代理分成。
A公司内部分工情况:
2017年至2018年4月份,A公司伙同张某、杜某等下线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3.6万余台。通过“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业务共收入1305万余元。
杨某是A公司的代理之一。
2017年6月,杨某成为A公司下线代理后,把挖矿程序隐藏绑定到其制作的“酷艺视频”、“绝地求生”游戏外挂“吃鸡小程序”、“海豚加速器”软件之中,并在 络传播,进而控制安装上述软件的计算机挖矿。
因为A公司挖矿程序绑定的钱包地址是贺某以及公司股东、财务主管陈某的账户,一开始杨某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会直接进贺某或陈某的账户,要等A公司出售后才能分成。2017年10月后,杨某把钱包地址变更成他自己的账 ,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就归他个人所有。
法院查实,杨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13万余台,非法获利72万余元。
同案处理的下线代理还有哈尔滨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张某利用该公司负责管理黑龙江省“净 先锋” 吧管理系统的便利条件,将A公司提供的的挖矿程序非法绑定到“净 先锋”的服务器,进而控制黑龙江一亩园 吧、银河舰队 吧、语过添情 吧、大伽 吧等 吧的计算机来进行“挖矿”,“挖矿”所得虚拟货币在A公司出售后进行分成。
法院查实,张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2.6万余台,非法获利共计30万余元。
定罪量刑
2018年3月9日至4月21日期间,杨某、A公司七人、哈尔滨张某陆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一审判定A公司及九名自然人被告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
其中,A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主管、副总经理三人以及两名代理,均被认定为主犯,A公司的两名技术人员、测试部主管和客服部主管被认定为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上诉
宣判后,贺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第一,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应的书证等)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这些情况足以证明被告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明确。A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贺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挖矿程序除了具备控制计算机挖矿的功能,还具有统计运行该程序的计算机数量的功能;原审法院将安装A公司挖矿程序的计算机MAC地址作为认定本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通过统计安装挖矿程序的计算机MAC地址(MAC地址具有唯一性)计算下线代理运行的挖矿程序数量,并作为与下线进行利益分成的依据。
A公司还有其他下级代理被另案处理(早于本案),被诉时同样对数量认定提出异议,明天再看。
参考:2020年5月25日 (2020)鲁07刑终149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