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5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独构成这个罪名的案例本来就少,和爬虫技术相关的更是少。
络爬虫和车牌数据库
本案有六个被告人,业务模式相同。
其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有开发能力:
他们同时还编写了客户端查询软件,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分省市销售数据库查阅权限。
区别在于销售价格和销售方式:
其中,第六被告曾是第一被告的客户,当年明知第一被告是用非法手段获取未注册车牌信息,还是购买抢 软件、查库软件,非法选取了四个某市车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七个月。
查询机动车违章记录
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属国家事务类 站。
2016年7月前后,甲从别的地方获得某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登录账 、密码和绑定手机 ,随后在手机上下载安装了这个云平台软件,多次用账 登录查询机动车违章等信息。
此外,他还把账 、密码、绑定手机 的信息提供给别人,用于登录查询。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及批准的情况下,明知是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侵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屏蔽违章记录
甲是一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技术工程师,曾经负责某地公安局的交警视频专 服务器维护工作。
为了逃避交通违章处罚,他私自编写了具有自动过滤、屏蔽特定车辆违章记录功能的木马程序,非法侵入A公安局和B公安局的交警视频专 服务器,并以远程操控的方式进入C公安局交警视频专 服务器,将木马程序植入在上述服务器上,将其公司及下属施工人员的21台车辆信息录入木马程序,以此种手段逃避公安机关对车辆违章处罚。
此外,他还利用其为公安机关维护服务器之便,私自将交警视频专 线路迁入其办公地点,造成D公安局公安 与互联 “一机两用”,给公安 带来易于被黑客攻击、涉密信息泄露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公安 络安全。
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已经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甲的行为方式是“屏蔽”,而非“删除”或“修改”,如果是后者的话,案件性质就变了。
删除违章记录
甲在某交警支队科技设施科工作期间,曾参与公安局交通警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熟悉该系统的操作使用。
后来他利用自己在工作期间掌握的账 、密码和 上下载的“按键精灵”软件,进入交警支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内,多次非法删除在系统内己经登记,但未上传到交警综合平台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
乙、丙、丁等人在此期间充当中介,分别多次找甲帮忙删除他人车辆违章记录。
法院认为甲乙丙丁是共同犯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丙、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最后,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找他删除违章记录最多的乙(约8000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丙(约300条)、丁(约100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一年。
甲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二审法院认为,他进入交警支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后,对系统内的数据进行大量、多次非法删除,其行为并非仅仅是侵入上述系统,而是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破坏上述系统时间长、次数多,违法所得高达数十万,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他的意见不予采纳。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重”罪。下一个案子刚好“反着来”,一审法院定的轻罪,二审法院认为应该是重罪,但是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改判。
查询、修改考试成绩
2016年底,某地行政执法局多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甲利用自己在法制办借调期间获悉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查询了多人的考试成绩。
过了两天,又登陆系统,这次还修改了三个人的考试成绩。
又过了两天,乙请甲帮忙修改考试成绩,甲答应了,随后登陆系统、编写了一段代码,然后退出。过了十几分钟,甲在同事电脑上浏览系统时,发现系统打不开了。
甲的那段代码直接导致系统内约14万条数据被修改,全区执法人员的换证、考试工作都无法正常进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乙认为自己被有罪推定了,就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侵入国家事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原审认定的罪名不对,应该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再直接改判。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入侵后获取的数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等内容,情况会更复杂。有一个案例是被告人入侵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案发时还是这个名称)某市政府等 站,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信息量比较大,明天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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