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丸美LED亮化产品工程合同书

LED亮化产品工程合同书

合字第GZDH01204006

项目名称:LED亮化产品项目

惠州雷士节能技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9日

目录

1、 总则

2、 设备清单及费用

3、 服务内容及费用

4、 工程进度与验收

5、 工程费用结算方式

6、 违约罚则及不可抗力

7、 合同补充、修正、解除和保密

8、 权属、争议及其他

9、 签字栏

1、 总 则

甲方:

乙方:惠州雷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亮化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项目名称: 广州丸美亮化工程

2、 交货/安装地点: 广州丸美工厂

3、 甲方提出亮化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负责本项目的产品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工程费用。

4、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甲乙双方均承诺信守合同全部条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赔偿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2、 设备清单及费用

本亮化工程项目包括LED亮化产品、控制器、配套设备、外围设备、结构装饰等;

三、服务内容及费用

1、 基本说明

服务内容包括产品设计、货物包装和运输、产品安装和调试、结构及外装饰、用户操作人员培训及项目售前、售后服务等内容。

2、 设计和开发

乙方负责设计和开发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含控制器)。

1) 软件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亮化产品标准用户软件,可实现系统本身图文控制等功能(不包括与外部数据联接)。标准用户软件由乙方提供,由乙方负责装机调试。

2) 如甲方对软件有特殊用途要求,并委托乙方研制开发时,应签订特殊软件协议。为使乙方特殊软件开发研制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如显示的格式、有关 络数据库和文件格式、通讯接口标准要求等)。

3、 运输与包装

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货物自乙方所在地到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所指定地点)的运输。甲方负责在货物运抵现场后提供安全的存放场地。

4、 安装、调试及培训

1) 甲方承担的责任:甲方负责产品的安装及调试。

2) 乙方承担的责任:配电设施的线路铺设。

5、 售后服务

1) 乙方负责对本合同中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期限壹年(自产品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起计,安装调试完毕一周内,甲方不进行工程验收,视同验收合格),质保期内免费维修,终身负责维护。质保期后乙方只收取维修成本费。

2)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付款职责,则乙方有权终止相关维修与服务,待甲方之合同款项到位后,服务内容重新等效。

3) 若产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不包含简单的故障现象),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赶到甲方所在地或施工现场进行解决。此前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说明所出现问题的基本情况,以便乙方进行准备工作。

四、工程进度与验收

1、 本项目工程期总计35天,从甲方首预付款汇入乙方帐 起计至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

2、 货物运抵甲方所在地或施工现场所在地当日,甲方应在现场对货物进行初验,并完成收货签收单。

3、 产品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七天内,甲方应对整个工程进行整体验收。无正当理由在安装调试完毕一周内不进行验收,视同验收合格。

4、 验收标准:企业标准;发货前,甲方可以组织人员到乙方生产所在地进行出厂前预验收。

5、 质量异议提出期限:收到货物十天内。

五、工程费用结算方式

1、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 伍拾万元整 )

2、本合同签订后即日天内(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5%,即人民币175000元(大写 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并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3、乙方生产完毕,甲方到乙方工厂对整批货物进行出厂前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货前,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即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

4、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3日内(产品出厂前预验收合格,因甲方原因推迟安装逾期十日或安装调试完毕三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支付第三笔合同款即货款总额的15%,人民币75000(大写 柒万伍仟元整)。

5、由于以下所列的甲方原因致使工程暂停的,不影响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甲方仍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项目款项,同时,因此所造成的乙方货物交付日期延误不构成乙方违约责任:

· 未如期支付合同款

· 未及时提供相关工程技术性资料

· 未及时提供安全的设备或货物存放场地

· 未及时提供安装场所和施工条件

· 中途变更设备规格、结构和软件要求等

6、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程暂停,自工程停止之日停止计算工期,乙方有权将为此项目准备的人员和物料在保留三天后另作调度,并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当工程可继续进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15天后重新开始施工。从恢复施工当日起,工程工期重新开始计算。

六、违约罚则及不可抗力

1、 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拖期罚金500元/日,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 本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后,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清合同款项,则甲方应按照500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若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甲方同意乙方将此产品拆回(以减少乙方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的,并且超出受影响当事人的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暴乱、罢工和其它不能预见的行为或事件。

4、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书项下的义务,该方当事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蒙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费用或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本合同书不得因这种不履行而被认为已终止或无法履行。

6、 提出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影响的义务。如果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且该无法履行自其发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持续长达2个月,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本合同书。

七、合同补充、修改、解除和保密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2、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合同补充或修改协议。

3、 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如期支付合同款、未及时提供制作要求及相关技术资料、中途变更货品要求等,致使工程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的,乙方可催告甲方在7日内履行义务。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 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或债务,不受合同解除或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6、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机密,应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和有权知情的人员以外的其它方知晓其内容,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本合同范围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其它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 甲方应对项目中涉及的乙方的关键技术、专利、价格和特殊的技术予以保密,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和有权知情的人员以外的其它方知晓其内容,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本合同范围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其它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8、 权属、争议及其它

1、 甲方在将本合同全款支付给乙方前,本合同所有产品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将合同的全款支付给乙方后,本合同所有产品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3、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合同的全部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合同正文,为合同签字确认页)

九、签字栏

HUIZHOU NVC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Co., LTD.

TEL:86-0752-2786108 第 1 页 FAX: +86-0752-278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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