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营销、推广等需求,一些微信用户出现了自动化、批量化操作账 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等。
因此本案两被告开发、运营了“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 ”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提供“群控”服务。
除了自动操作,该软件还可以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 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服务器中。
杭州互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等,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 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影响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 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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