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认为承揽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都是定制商品,对两个概念分不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 酬的合同。”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承揽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新”字。如果是利用已有的技术定做商品,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而技术开发合同,相当于是一种创新,一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的开发,里面是可能涉及到专利权的内容的。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在区分承揽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时也可以参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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