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辱骂警察等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等的发生不仅是对民警执法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尊严的严重践踏。
今年以来,南浔区公安分局处理各类行政维权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处违法人员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办理刑事维权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数5人,同比上升150%。
南浔公安在此表态
此类事件发现一起
严查一起
绝不姑息!
【 络辱骂民警、执法人员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时许,行为人郑某驾驶 牌为皖M1***6轻型自卸货车途径菱湖镇菁菱公路-10公里处,因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南浔区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队查获并开具两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郑某不满交警处罚,使用自己苹果手机( 码为158****8767)登陆账 为l*******8的微信 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该两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照片并加上“操他妈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针对南浔区文明区创建活动中交通管理部门整治违法停车的行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不当言论。经工作,当天抓获违法嫌疑人沈某华(男22岁,石淙镇姚家坝村人)。经调查,4月23日11时,沈某华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欧轿车(车牌浙E****6)停在石淙镇农贸市场北大门口东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就用手机拍了视频,发表“丢你老母 你个扑街仔”的不当言论,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扩散。沈某华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2019年5月26日19时50分许,行为人杨某明在南浔区旧馆镇三桥村杨家兜自己家中,无故使用自己的手机(手机 码为157****1256)拨打110 警电话对接警员进行辱骂,干扰110接警员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时许,在南浔区南浔镇东兜小区17幢边上,行为人罗某虞(男,22岁,南浔区南浔镇人)使用自己的手机(苹果牌、手机 码:182****8000)拍摄了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后将该照片配上文字“狗东西,越来越看不起……..见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陆自己的微信 “A*******0″发布在朋友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罗某虞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07月23日9时30分许,张某忠驾驶 牌为浙E9****2的别克牌汽车,途径练市镇练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时,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练市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并处罚。后行为人张某忠因不满发泄情绪,于同日9时50分许,使用自己的手机(手机 码135****3297)登陆其本人的微信 (微信昵称:**青春;微信 :z******o),在其朋友圈发布了“练市,黑恶势力,这些狗逼城管、交警,认识的都放走了,不认识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并配以两张交警和城管检查车辆内容的图片。后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获。张某忠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6、2019年07月29日9时左右,行为人施某(男,24岁,江苏省启东市)违法将自己驾驶汽车(蓝色斯柯达,牌照:苏F****6)停在南浔镇嘉风路与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横道上,后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浔中队城警联勤分队队员在路面巡查中发现该违法停放车辆,并贴上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施某因不满被贴罚单,在百度贴吧南浔吧使用账户为1*******0,用户名为真**名的百度贴吧账 发表题为“南浔城管交警死了妈”的主题帖,内容是“操你妈的南浔城管交警,前脚停个车后脚就被贴,贴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妈,死了妈的东西,垃圾南浔,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施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现场辱骂袭击民警、执法人员案件】
1、2019年1月18日,旧馆城管中队队员在旧馆农贸市场门口进行占道经营检查,城管队员发现一水果店门口违规放置了售卖的甘蔗,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于是城管将占用城市道路的甘蔗进行先行登记保管后放置在执法中队车辆车斗内,告知水果店老板责令整改。水果店老板的母亲姚某兰欲将甘蔗拖下车,在南浔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劝阻时,姚某兰当众辱骂执法人员,并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阻碍执法,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2019年04月12日12时30分许,南浔区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队民警指派辅警沈建伟在菱湖镇建设银行的十字路口执勤时,辅警发现行为人吴某玲经营的水果店属占道经营,便电话通知菱湖城管队员。行为人吴某玲以辅警通知城管管理为由,辱骂辅警“穿狗皮”、“狗仗人势”并用手将身着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现吴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时许,肖某发(男,62岁,南浔镇人)、肖某(女,34岁,南浔人)在南浔镇下塘东街47-2 门口对前来拆除违章木桩的虞某等人手打脚踢,肖某发先是将城管队员的工作证拉掉,后在木桩拆除后对其追打,未造成明显伤势。经查明,肖某发、肖某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肖某发、肖某两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06月09日15时许,在南浔镇南林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往东路边,行为人李某军(男,55岁,安徽省阜南县人)将车牌为浙E5****8的一辆三菱越野车违停在路边,后南浔交警大队镇区中队民警和辅警对该车辆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李某军在提出要求撤销处罚的要求被拒绝后,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骂交警,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现李某军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时55分许,城西派出所接 警称:南浔丁家港思进小学门口处,有人阻碍城管执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现场抓获嫌疑人黄某某(女,49岁,四川人),该女子作为围观群众,以“你们跟明抢有什么区别”等言语向城管进行攻击,并用手拍打城管队员。黄某某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6、7月26日20时许,行为人孙某金与李某红在和单位宿舍门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后两人发生打架,孙某金采用拳头殴打和暖壶砸等方式对李某红进行殴打,造成李某红脸部受伤。
当天21时许,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门口处理该起打架警情时,行为人孙某金酒后不配合处警民警的传唤,采用抓住民警衣领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造成民警警服上扣子掉落,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孙某金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7、2019年7月25日7时许,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旧馆中队的工作人员带领队员在旧馆镇塘南村农贸市场路段范围内开展“三小车”违停整治的执法行为,当巡查到旧馆镇塘南村农贸市场门口时,发现一辆牌照为织里S-2***0的三轮电动车停放在人行横道上,因该车涉嫌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城管队员便开具了“三小车”违停告知单张贴到该车上并将该车前车轮上锁,通知车主于到南浔区综合执法局旧馆中队(旧馆镇文教路1 )进行处理。8时30分左右,行为人徐某金发现自己的三轮车被张贴违停告知单和被锁车后,上前与城管队员争执,并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处,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为人徐某金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8、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行为人何某兴以其父亲何某权名下的一辆拖拉机(皖1****5)被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交警中队暂扣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爱*,微信 :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了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交警中队辅警穿着警服办公的照片,并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行为人何某兴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时20分许,行为人 曹某勇在南浔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交警违章处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其弟弟曹某的违章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定,曹某勇采取辱骂工作人员、阻拦其余处理违章群众的方式扰乱南浔区行政服务中心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曹某勇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现场阻碍执行公务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时许,行为人俞某伟驾驶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旧馆镇大桥路沈家兜桥路段时,发现旧馆交警中队正在该路段进行公安酒驾、毒驾临检,行为人俞某伟因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害怕被执勤交警查获,在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仍不听指挥强行驾驶车辆掉头逃离检查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行为人俞某伟原有驾驶证已注销。俞某伟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时50分许,张某平(男,19岁,贵州省水城县人)在南浔镇浔溪大桥南堍被南浔巡特警大队队员拦下检查时,因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将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轻微擦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张某平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3、2019年6月5日19时30分许,旧馆交警中队在旧馆镇潘家庄村小拇指汽修厂门口路边设卡查酒架时,行为人程某彪驾驶一辆白色长安汽车(车牌 为:皖J***9)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加油门逃逸,造成警用车辆(浙E***3警)车头左侧受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程某彪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21日20时许,旧馆交警中队在旧馆镇麒麟村富方饭店门口路边设卡查酒架时,行为人唐某均驾驶一辆白色吉利帝豪轿车(车牌 :贵J******9)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加油门逃逸,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唐某均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现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 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
人民警察、执法人员是平安的守护者
对恶意辱警黑警、阻碍执行公务的
南浔公安绝不姑息
一律严打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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