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商家权益 “黄牛”抢购软件危害不容小觑

囤积商品哄抬价格侵犯消费者商家权益

络“黄牛”开发抢购软件危害不容小觑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 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

刘德良:首起抢购软件案的宣判有利于打击 络犯罪,净化 络生态环境。实际上,与抢购软件案件本质相同的相关案件数量并不少见,以前有抢票软件以及在 络游戏运营商的系统里接入游戏外挂软件,这些软件与抢购软件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样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类案件的宣判就是对以上刑法条款的适用,而且这种适用的情形总体上来说是不少的,可能过去以抢购软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比较少。

刘德良:抢购软件对于卖方也就是 络商家来说,一般来讲会侵入其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的抢购软件可以理解为外挂,以前我们在游戏环节中会经常遇到外挂软件,本质上来讲是在卖方的主程序或者软件上找到一个漏洞,进而在这个漏洞上外接一个类似于外挂的程序。

我们可以将交易的主程序理解为一条大河,河流的通道可以理解为信息存储空间,大河在流经的过程中,卖家在上游,买家在下游。抢购软件在买家的上游开辟一条渠道引水流,那么买家在主河道所能引用的水流就会变少。所以,在卖家的程序漏洞上外接程序的行为,从侵权责任法角度上来看是一种非法侵入的行为。对于买家来说,这种外挂程序占用主程序的交易带宽,进行分流,很多买家只能走拥挤的带宽,交易速度降低,买家的交易机会流失。不法分子伺机囤积商品待价而沽,哄抬物价,坐享利润,这也导致卖家通过促销手段提高交易量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刘德良:完全杜绝不太可能,但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虽然刑法是 会关系的一种最终保障手段,但从首起抢购软件案来看,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没有适用,如果仅仅适用刑法实际上也没有把司法资源完全利用起来。对卖家来说,这种非法侵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买家来讲,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就市场秩序而言,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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