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数据、算法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 告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2022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 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 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引。
此外,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中一些条款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启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深入研究。在全面梳理总结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研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充分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
此后,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对修订草案进行逐条论证,充分采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针对 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作出详细规定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
首先,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修订草案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 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此外,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的责任,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的 会共治。
其次,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补充完善。
具体包括:完善商业混淆条款,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补充构成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等;将销售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区分主观故意,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业贿赂条款中,对受贿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细化虚假宣传条款,对商业宣传的行为类型作出描述,为执法实践中区分商业宣传与广告提供参考;加大对组织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将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第三方面的修改是,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当前监管实践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当扩大竞争优势,对交易相对方,特别是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造成中小企业创业难、经营难,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创业创新。草案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并在附则中对如何判断“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指引。
另外,新增恶意交易行为,针对故意实施恶意交易,触发其他经营者受到相关规则惩戒,从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进行归纳列举,予以禁止。
意见稿的修改还体现在,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法律责任。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 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增设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混淆行为,仍销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设定了行政处罚;对商业贿赂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增加了处罚等。
科学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根据执法实践需要,为确保过罚相当,降低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同时,对实施损害公平交易及 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 会公共利益的,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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