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PN技术简介
VPN是一种加密的隧道技术,通过使用加密的安全服务在不同的 络之间建立保密而安全的通讯隧道。
使员工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使用公司笔记本电脑或个人移动设备照常工作。通过加密技术可简化安全终端访问,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您公司 络信息受到持续保护。
产品具有技术 优势:
—解决传统企业 络配置远程通讯硬件、维护成本高昂难题
—容易扩展
—可以随意与合作伙伴联
—安全性高
因此,全球各大通信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研发和推广,21世纪投入商用以来,获得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虚拟专用 络
二、“翻墙”介绍
所谓“翻墙”,源于1998年开始的中国国际防火墙项目,该项目是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互联 边界审查系统的统称,主要是对因特 内容进行自动审查和过滤监控等。
其主要技术手段 ——
1. 基于UDP协议的域名解析服务劫持/DNS缓存污染
2. IP地址或传输层端口人工封锁——BGP路由劫持/“路由黑洞”
3. TCP RST重置(包括对基于TCP协议的DNS域名解析的重置)
4. 协议检测→根据流量协议拆包→关键词匹配→封锁
由于GFW对互联 资源的自动审查和过滤监控,导致我们没办法访问GOOLE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国外主流 站和应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内用户对于外部世界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比如进出口贸易企业需要上国外服务器处理订单和答复客户提问;工程师需要上外 查询最新的技术资料;还有个人需要上外 看美剧、玩游戏, 会上很多人产生了 “翻墙”的需求。
因此,很多人利用VPN技术,来躲避审查、避开监控,突破某些 站的地域限制,来访问受限制外 。
三、涉嫌罪名汇总
通过查阅裁判文书 ,近年来关于VPN翻墙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出售翻墙工具”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非法经营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罪名分析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具体行为模式包括——
-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二)依据非法经营罪规定,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管理秩序。具体行为模式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等,其中包括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翻墙”软件是利用VPN技术,其实质是架设了数据加密的专用虚拟 络通道,目的是为了突破我国技术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判决中通常会提到的“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自由访问中国境内无法访问的境外 站”,但是并未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获取或者控制的功能。因此,不应当构成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而“出售VPN翻墙工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VPN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未经电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电信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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