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工作多年的警察朋友和我说起过:“人在喝多时,非常容易出现强奸情况,因为醉酒是麻痹人的神经,会给神经形成障碍,这时是非常容易出事。”
案例回顾。
32岁王大成在无聊之时,在某软件上与 友段女士聊得热火朝天的,像是多年的朋友,好似一个人一样,不管是三观还是工作想法,都是有着同样的想法,俩人感觉非常不错,就打算私下约着见面。
王大成和段女士两人见面之后,先是去了饭店吃了饭,王大成见了段女士俩人并没有任何的尴尬,王大成觉得俩人关系不错,不如喝点,段女士一听感觉也不错,认识这样的王大成也是很不容易的好朋友这么聊得来,王大成一去附近的酒吧或者是KTV,王大成请客,段女士一听本来还不太想去这么吵闹的地方,但是想想算了,哪都差不多,便答应了。
王大成和段女士在附近找到了一家酒吧,在酒吧里,王大成以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停地在灌段女士酒,不同的酒精度数放在段女士的面前,王大成以好奇酒的口感,让段女士陪着喝,不一会,段女士感觉自己晕头转向,昏天暗地,王大成也看段女士这样,立即把段女士扛出酒吧。
随后段女士被王大成架着走到了一家旅店,开门进店,王大成直直地走进了房间,预谋好的王大成提前开好了旅店的房间,进入房间后,将醉酒的段女士放在床上,随后便以段女士酒精麻痹,不醒人事,便与其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早上,段女士搂着疼痛的头部,坐起身,回忆3秒,段女士才想起来昨天王大成灌多自己以后,称自己酒精麻醉时,发生了自己不敢想象的事情,当即生气,并且要求王大成,给钱,赔自己精神的费用,王大成觉得自己并没有错,凭什么要赔给段女士精神的费用,坚持自己的立场。
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段女士威胁男士王大成, 警处理,但是王大成坚定自己并没有违法,都是段女士一厢情愿,拿包就要走,段女士当即拉住,并且拨打警局电话。
警后警察立即出动,随后几名警官达到旅店,进行询问后,了解了事实情况,最后警方已王大成涉嫌强奸罪的嫌疑带回警局并且进行拘留。
而王大成面对警察的拘留立即表示了反对,并且表示他与段女士的相识是在 络上认识,感觉不错,便一起吃饭,酒后冲动,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因此王大成觉得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本案的问题来了,王大成和段女士相约一起去酒吧喝醉之后,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王大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强奸罪?
在法律中对强奸罪的定义以下两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要件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很多案例中会出现以下情况:比如药物迷晕侵害女性,孤单一人的妇女女性,利用女性熟睡或者是喝多昏迷的情况来进行侵害,或者是以药物和迷信的手法来进行对女性的侵害,还有一些以熟人身份以出游拍照为理由进行侵害,可以说危险无处不在,我们要注意以上情况发生。
在当时的情况下王大成是否违背了段女士的意愿?
而对于本案例来讲,王大成聊天不不胜多日的段女士进行了见面,将其灌多带入了宾馆,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但是王大成从始至终暴力手段,胁迫发生关系,可是王大成以酒精麻痹神经的前提下进行了侵害,这种情况已经违法了,强奸罪的其中一种情况,已经涉嫌了强奸罪。
因为王大成利用段女士酒量小的情况下,将段女士喝多不省人事,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进行了侵害,这样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侵害,当事人并没有在当下的情况下进行同意,这样的情况也属于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在案例中还有一个问题,王大成自称自己喝多,酒后冲动,做了不该做的事情,那么当醉酒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呢?
在法律中:
喝醉酒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醉酒犯罪不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也不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
在本案例中虽然王大成喝了酒,但是在法律中喝酒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当一个人形成了个体就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大成并不可以把喝酒当做挡箭牌,逃避事实的发生。
在喝酒时出现了病理性醉酒情况,是不负责任何刑事责任的,病理性醉酒,是一种医用人员可以检测出来的病性,通常病理性的人会出现幻觉妄想和错觉的行为,在医学中也属于精神方面的一种。
而案例中的王大成,以醉酒的理由,逃避事实不去负责,是不行的,因为王大成的醉酒情况只是生理性的,在生理性醉酒后做出的任何事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一个问题,在王大成,已经涉嫌违法了强奸罪,那他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此,法律有以下的规定。
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案例中王大成的行为并不是最严重的行为,所以等待他的将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写到最后。
在法律中我们是个体,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触碰法律,同时也不要出现侥幸心理,让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酒精让人麻痹,远离酒精,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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