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案

北大方正《方正字迹—吕建德行楷字体》字库中“经”、“方”与《经方温化发微》封面所使用的“经”、“方”两个单字字型外观特征相比,二者字型构成、组成样态、运笔轻重、转折角度、棱角处理并无区别,后者对前者构成了对复制权的侵犯。嘉汇汉唐公司通过从中医药出版 处购入书籍,并分发销售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亦构成对北大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医药出版 所出版书籍《经方温化发微》在其封面采用“经方”二字作为书名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起到引导消费者区分、选择书籍的功能。但“经”、“方”两个单字对消费者的引导功能主要是通过“经方”一词所具备的汉语文意实现,而非通过该二字的字型审美特征实现。在本案中若要对图书封面进行销毁,势必要同时破坏该书本的全部外包装,从而导致胶装书芯遭受附带损坏,致使图书整体遭到破坏。在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如替代、覆盖等其他技术手段停止对北大方正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若北大方正公司执意追求对《经方温化发微》图书封面的销毁,显然会使中医药出版 及包括嘉汇汉唐公司在内的其他经销商遭受与被控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符的经济损失,造成 会资源的浪费。在存有复数种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选择自身利益并不因此显著增加,但会对被诉侵权人和 会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根据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和比例适当原则不应予以准许。遂判决:一、中医药出版 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建德行楷简体字库“经”、“方”侵权复制和发行行为;二、嘉汇汉唐公司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建德行楷简体字库“经”、“方”的侵权发行行为;三、中医药出版 向北大方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四、驳回北大方正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红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陕01知民初424 】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产品在外观颜色、功能设计及产品用法等与他人商标文字内容不存在任何关联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商标作为产品名称的,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市场经营主体在为自己的产品命名时,应该合理避让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专用权。

【案情】

2010年2月5日,红门科技公司取得第8054772 “红门”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核准使用类别为第9类。红门科技公司还注册了“红门格美”、“红门曲美”、“红门金刚”、“红门智能”、“红门智科”等一系列商标。红杰门业公司在其经营的 站上销售名为“陕西电动伸缩门-红门A系列(A-01、02、03、05……)、B系列(B-01、02、03、……)及C系列(C-01、02、03、……)”的电动伸缩门产品。红门科技公司认为红杰门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1.判令红杰门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门”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红杰门业公司赔偿红门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红杰门业公司承担。

【审判】

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八、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陕01知民初1336 】

【裁判要旨】

【案情】

康旺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10日。该公司基于其所获得“一种含高价银磷酸盐无机抗菌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生产有活性银离子抗菌液(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凝胶(银尔舒)、活性银离子抗菌液(银尔通)三种产品,并持续对上述三种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但并未对上述商标进行注册。2011年期间,王志强为康旺公司上述产品在佳木斯区域的独家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医院市场的推广和销售。2017年9月30日,王志强以自然人独资形式成立烟台毕清公司。2018年3月17日,毕清公司对“银尔洁”、“银尔舒”、“银尔通”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后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9月9日,康旺公司 上经销商收到天猫 发出的关于毕清公司投诉康旺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的通知。同时,毕清公司在淘宝 对康旺公司其他多家经销商亦提出侵犯商标权的投诉。2019年9月20日,康旺公司向毕清公司发送律师函,声明其并未侵害毕清公司商标权,要求毕清公司撤回投诉。2019年10月23日,康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康旺公司在“消毒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使用“银尔洁”商业标识的行为没有侵害毕清公司“银尔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本案诉讼费由毕清公司负担。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毕清公司在侵权警告函发出后,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康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康旺公司在涉案产品上较早使用“银尔洁”、“银尔舒”、“银尔通”名称,并建立了一定的影响力,毕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曾系康旺公司涉案产品的佳木斯地区代理经销商,与康旺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并因此建立对涉案产品的认识和了解。此后王志强成立毕清公司并在类似领域申请注册“银尔洁”、“银尔舒”、“银尔通”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存在抢注康旺公司未注册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予保护。遂判决:确认康旺公司在“消毒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使用“银尔洁”名称的行为不侵害毕清公司第29658940 “银尔洁”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九、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陕01知民初1398 】

【裁判要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房屋门窗五金配件作为房屋建筑材料的一部分,其所有权会随房屋出售而转移,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中也包含了门窗五金配件的价款。建设工程承包方在工程中使用侵权门窗五金配件不属于消费环节的使用,而是为了再次销售。此种行为应被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坚朗”、“KIN 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建工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中标地电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曲江“观山悦”项目3期Ⅰ标段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方,负责项目楼牌门窗采购、安装及维修。该项目负责人通过淘宝 “诺尔家居五金”店铺,共20余次在同一家 店上采购假冒“坚朗”、“KIN LONG”注册商标的五金门窗配件,全部安装于“观山悦”项目3期Ⅰ标段31、32、33、34、35 楼商品房中。2017年6月1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14套门窗五金配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产品涉嫌假冒商标产品。坚朗公司认为建工公司、地点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坚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万元,并拆除、销毁假冒“坚朗”、“KIN LONG”注册商标的门窗五金配件。

【审判】

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李大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傅辅龙、汤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019)陕01刑初175 】

【裁判要旨】

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李大双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茅台镇某酒厂购买了散装酱香型白酒,从 上购买到假冒的53度飞天茅台酒包材(外包装箱、酒盒、酒瓶、瓶盖、贴标等),先后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播川路其租赁的售酒商铺和租赁的桐梓县煤化工厂附近民房内加工制作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并向外销售。2017年10月,西安博文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旭峰通过其做红酒生意认识的赖文,向汤艳采购飞天茅台酒。汤艳联系在贵州桐梓县的被告人傅辅龙(二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让其帮助采购茅台酒。傅辅龙遂找到李大双经营的酒铺,以每件(6瓶)2000元价格从李大双处进购假冒飞天茅台酒后,再以每瓶850元的价格销售给汤艳,并向汤艳称酒是从茅台酒厂通过关系搞出来的真酒。李大双收到傅辅龙的酒款后,按照汤艳提供的收货地址将做好的假酒通过百世快递、安能物流、德邦物流等多个物流快递点发至西安。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王旭峰分六次通过赖文从汤艳处采购飞天茅台酒共计80件。2018年7月,王旭峰认识汤艳后直接向汤艳采购30件飞天茅台酒。此时汤艳也通过微信直接联系上了李大双,并得知其从傅辅龙处购进的茅台酒都是傅辅龙从李大双处低价购进后再加价至每瓶850元转售给她。汤艳在明知李大双所销售的是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后,仍以每瓶550元的价格向李大双采购30件。李大双收到酒款后,将做好的假酒通过物流发至西安。汤艳以每瓶1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王旭峰。王旭峰将这110件假酒均销售给了西安蓝溪国际酒店采购部的耿马军。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李大双制售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110件,销售金额25.9万元左右;傅辅龙销售假冒53度飞天茅台共计80件,销售金额40.8万元左右;汤艳销售假冒飞天茅台共计30件,销售金额20.7万元左右。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傅辅龙、汤艳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傅辅龙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汤艳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一、被告人傅辅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大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三、被告人汤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涉案的110件假冒飞天茅台酒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供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班主任: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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