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线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远程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广州市微斯咖 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斌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学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这是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 上公开开庭审理八起案件的“第一案”。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第三方调取了被诉软件的源代码。原审法院认为,微斯咖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均为微商管理系统,两者在界面功能设计、结构布局、图形标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况下,微斯咖公司负有证明两软件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责任,但微斯咖公司拒绝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故认定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微斯咖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城北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刘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微斯咖公司和刘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合议庭围绕如下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微斯咖公司是否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事实;原审判决在证明源代码一致方面分配的举证责任是否正确,据此认定构成侵权的结论是否正确;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适;刘斌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计算机软件案件是技术性较强的一类知识产权案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类型之一。本案集中体现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软件比对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本案的审理将对这类案件起到统一裁判规则的作用。合议庭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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