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他人 游账 偷游戏装备,四青年被判刑

本 讯 络游戏世界里竟也存在这样一群“小偷”,他们专门盗取玩家的账 或装备,并以此牟取非法利益。近日,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门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进行了宣判,分别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黄某军、余某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辉、李某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为牟取利益,他们一起“晒密”

现年24岁的黄某军,小学文化,2018年4月至6月期间,他发现通过一些手段可以非法获取他人注册“地下城与勇士” 络游戏的QQ账 和密码数据包,这些账 里有不少游戏金币和装备等虚拟物品,不禁心生一计,以每月1万元的高薪雇请其表哥余某雄使用软件和虚拟服务器大批量尝试自动登录他人账 ,识别验证成功的游戏账 和密码(俗称“晒密”),先后获取他人“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 和密码1万多组,并以每组7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其他玩家。其中,黄某军违法所得37492元,余某雄违法所得26188元。

购买账 后,盗售虚拟物品

黄某辉和李某锋是两名 络游戏玩家,平时都是靠打“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刷金币、卖装备赚钱。在知道黄某军在售卖“晒密”的游戏账 和密码之后,两人合伙以每组10元的价格多次向黄某军购买账 密码共3749组,然后悄悄登入账 把玩家的装备、金币等虚拟物品转到自己的账 中,再通过 络交易平台转售获利。其中,黄某辉违法所得41368元,李某锋违法所得约8000元。

法院判决:盗 者与收购者均获刑

龙门县公安局开展“净 2019”专项行动侦破该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在开庭审理时表示认罪、悔罪,后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龙门法院认为,黄某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余某雄明知或应当知道黄某军从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仍接受黄某军雇请,从事辅助和协助工作,其与黄某军构成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黄某辉、李某锋在经过商量后,明知是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仍向黄某军予以收购,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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