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 反垄断问题一直是 会关注的焦点,从2010年轰轰烈烈的“360与QQ大战”,到2018年索罗斯在达沃斯的演讲再次强调全球大型互联 平台公司的垄断力。
互联 市场垄断了吗?反垄断反什么?为什么欧盟诉谷歌案耗时7年?新技术产生的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差异在哪里?为什么Facebook、Google、BAT能快速崛起?互联 经济的本质什么?等等。
本人2013年的博士论文对互联 垄断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与大家做系统性分享,以探求以上问题的答案。
一、相关市场界定
反垄断法执行的前提是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找出市场上有竞争约束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但本质却在于对竞争的理解与判定,意义重大,直接影响最终结果认定。例如,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则微软无疑是垄断者,具有控制产品价格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势力;但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所有软件产品的市场,则微软所占份额甚小,完全不足以影响相关产品价格,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者结论大相径庭。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将相关市场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可总结为三个核心要素:时间、地域和产品;三大方法:需求替代法、供给替代法和SSNIP测试法((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s,假定垄断者测试法)。
二、互联 相关市场界定争议
相对于传统产业的单边市场,互联 产业具有双边市场、单边收费模式的特征,例如电商平台是买家、卖家的双边市场,只向卖家收费的单边收费模式。鉴于此,互联 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存在两大争议:
(1)是否以收入模式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利用垄断势力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垄断势力往往表现为控制价格的能力,所以从收入模式的角度来界定相关市场是一种主要观点。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开始运用“获得收入方式”的标准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互联 的盈利模式具有特殊性,其单边收费模式使得产品的价值与收入没有直接挂钩,用收入模式界定相关市场并不能直接反映产品市场中产品间的竞争关系。即使退一步讲,在收入模式下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和如何进行市场细分也必将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例如,搜索引擎广告市场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还是要纳入互联 广告市场?互联 广告市场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还是要纳入整体的广告市场?用什么来作为划为细分市场的标准等等?
(2)是否以双边市场的两边作为不同的相关市场?
双边市场两边是两类不同的消费者,存在着不同的需求,所以部分观点也认为双边市场的两边应该被判定为不同的相关市场。目前,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挪威等国家都采用了这种观点。
三、全球互联 相关市场界定案例
不仅理论处在争议中,而在实际执法中,各案的判定也均有所不同,因“国”而异,因“判定机构”而异,因“具体事件”而异。各国在执法实践中会更多地选择降低或弱化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如日本、英国等),而更多地依靠知识经验(德国等)和个案判决(如芬兰、澳大利亚等);并且,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国也都更加愿意实行相关市场界定“宁宽勿窄”的原则。例如,2006年Kinderstart.com 诉 Google案,法院以原告没有对搜索引擎广告市场 、搜索引擎市场等进行清楚界定为由驳回原告请求;2007年谷歌并购double click 案,FTC批准谷歌收购double click。FTC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二者的合并会妨碍竞争;2011年微软收购Skype 合并案,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全资并购skype,符合欧盟条约规定,不予禁止等等。
综上,相关市场界定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原告举证的难度非常大,法院往往会采用直接驳回原告的判决,然后保持长期的动态观察。欧盟告谷歌反垄断案耗时7年才刚刚尘埃落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竞争和垄断的关系?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的关系是什么,是否垄断的市场结构一定妨碍竞争?反垄断究竟是反什么,是反垄断的市场结构抑或是反垄断的市场行为?对实践更具指导意义。综上,相关市场界定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原告举证的难度非常大,法院往往会采用直接驳回原告的判决,然后保持长期的动态观察。欧盟告谷歌反垄断案耗时7年才刚刚尘埃落定。
请看下篇《BAT垄断了吗(二)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的出现——用数据说话》。
对互联 商业模式及竞争有兴趣者,可阅读傅瑜著《零距离时代——互联 商业模式变革与产业生态重塑》一书(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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