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反复争取之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约束被申请人”为由指出了包括湘财证券在内券商应尽的法律责任
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像西安坐车盖的奔驰女车主那么“幸运”。据称,奔驰公司最终给出的和解方案中仅“补过生日”一项的累计支付就达200万元。而同样是追讨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湘财证券的客户,常树德的经历更加曲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 “西安奔驰事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金融信息服务费,还是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佣金费率,大多属于“蚊子腹内剜脂油,鹭鸶脚上劈精肉”。问题是,恰恰在一些“隐规则”掩护下,客户一方受到损失且维权难度不小。
佣金费率纠纷
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08年3月21日,常树德就在湘财证券天津果园东路证券经营部开立了用于交易的证券交易账户,双方签订了《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
在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者开放融资融券交易之后,2015年1月20日,常树德又与湘财证券方面签订了《湘财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根据券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定,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作为保证金或担保品,向券商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或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而券商一方在办理客户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客户垫付资金或证券以完成交易。
有记录显示,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后一个月左右,即2015年2月26日,常树德即通过电话向湘财证券天津当地的客户经理孟凡智申请,对其账户的交易佣金费率调整至万分之三。当天,后者在填写了《佣金标准设置申请单》,并交由该营业部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将常树德的证券交易账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
未来的争拗正是由此而起,孟凡智并未调整常树德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费率。
心细的常树德果然在后面的交易中发现了问题。2016年1月22日,常树德在其湘财证券账户中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时,发现该笔交易被收取的佣金费率仍为千分之三,而这一标准是常树德一年前申请的佣金费率的十倍。常树德随即通过电话方式向湘财证券孟凡智询问该情况,并向其以信息方式发送了个人信用账 。
2016年1月25日,常树德当面向孟凡智提出异议。根据常树德本人所述,其曾于2015年2月26日要求该客户经理将其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标准为万分之三,但湘财证券工作人员并未相应予以调整。而孟氏的答复称常树德申请调整佣金标准时,只知道他有个普通账户。
有信息显示,就在常树德当面向湘财证券方面提出异议当天,即2016年1月25日,湘财证券天津大沽北路营业部将常树德的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即降为原来标准的十分之一。
尽管客户反映情况后下调了手续费率,但在将近一年里,高出部分的手续费还是已被湘财证券收取。在与湘财证券方面接触后,常树德认为该公司大沽北路营业部未及时调整佣金标准,导致其遭受损失,进而要求湘财证券方面退还多收取的佣金并予以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行业潜规则浮出水面
有交易者称,在市场佣金费率已普遍下调的情况下,要求某券商下调手续费率却遭遇诸多限制,直至发生激烈言语碰撞诉求才得以解决。另有交易者直言,在对某券商提出合理调整手续费要求的情况下,对于容易有分歧之处券商方面并不主动进行询问或澄清,其结果只是以最小的限度“敷衍”客户诉求。
市场分析人士称,对于券商而言,如因有歧义导致多收取手续费充其量退还即可,并无额外成本,“能多收就多收几乎是一种潜规则。”他说。
但是一审法院判定驳回了常树德的相关诉讼请求。常树德不满判决继续申诉,而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
常树德在再审时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中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佣金收取标准,湘财证券也承认没有约定,但一审却认定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三。二审虽然更改了认定,但又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自相矛盾。一、二审均认定湘财证券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送达了证券交易对账单,该对账单明确记录了佣金数额,故意歪曲了对账单记录的真实内容。
效仿“秋菊”的常树德最终通过再审赢得了胜利。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湘财证券、湘财证券天津大沽北路证券营业部向常树德返还523259.75元交易佣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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