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版权争议如何化解?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

合理使用范围存争议

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看来,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件的纯粹事实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会议 道等。由于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反,无论是写实的新闻 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出了保护规定,但并未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确区分,则容易混同,从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自媒体薅了传统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朱巍说。

朱巍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改进。“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之间仍有一定距离。希望法条能够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夹叙夹议等各类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边界及版权权利。”

刘文杰认为,虽然著作权法中有“时事新闻”这个概念,但是并没有给其下一个界定。而且,即使未来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予以界定,或许也不会给实务界带来很大的影响。

洗稿形式虽多内容不变

抄袭他人表达构成侵权

洗稿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呢?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首先要界定到底什么叫“洗稿”。“新闻 道的类型是多样化的,有一些是纯粹的事实性 道,有一些可能是评论以及调查类的新闻等。一些较为简单的事实性消息,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对时事新闻的使用就不属于‘洗稿’。”

郑宁还认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变了表达,但是照搬思想性内容的行为。

刘文杰对“洗稿”的定义则是,保留他人作品的内容而改变外在形式,也就是用自己的方式把别人说过的再表述一遍。正是因为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因此,改头换面的稿件与原作放在一起,仍然给人以似曾相识或者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朱巍认为,真正的“洗稿”有很多种形式,有人工洗稿,甚至有人工智能洗稿。最拙劣的洗稿就是“复制粘贴”。“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会出现大量商品信息。运用这类‘洗稿神器’,只需输入主题,再起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就可能拼凑出一篇‘十万+’。”

及时有效地标明引用出处是否能避免侵权?

朱巍认为,大段地照搬引用也不能避免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的比例原则进行比对分析。

“就洗稿行为而言,当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被抄袭,如果对原作的使用没有达到著作权侵权的程度,不注明出处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当对原作的使用达到了著作权侵权的程度,即便注明出处,也不能改变侵权的实质。”刘文杰说。

从法律上看,“洗稿”属于侵权的一种吗?

刘文杰认为,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著作权法中侵权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其中的主旨、风格、情绪、态度等。

“作品中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换句话说,之前作品已经记录的事实,他人仍可以以自己的方式重新描述。判断一个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抄袭了他人的表达。”刘文杰说。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所以大部分‘洗稿’等于是打了个法律的擦边球。因此,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郑宁说。

加强职业伦理规范

在实践中,关于一些新闻作品类别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

“自媒体付出的成本较少,但利润较高。要加强对新闻伦理的监管,让媒体人对新闻职业的追求不至于渐行渐远。”朱巍说。

关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刘文杰认为,“对于司法实践的理想状态,法官有自己的理解。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把控程度,有些地方会把控得比较严格,有些地方把握的尺度比较松。有些地方会认定更高的赔偿额,有些地方会倾向于降低赔偿额的标准。从宏观角度看,给现在的司法实践下一个‘好’或‘不好’的判断,意义不大。”

根据国家 信办2017年出台的《互联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 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相关资质。如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时政类新闻的 道、评论,分为两类资质,一类资质媒体,能够采编、转发;二类资质媒体不能采编,但可以转发。

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兴起, 交软件日益普及,新媒体发展势头迅猛。

朱巍认为,总体来看,自媒体发展促进了互联 经济的发展,矩阵传播让更多的人关心时政。

“许多自媒体品牌做得很不错,而且在努力创新。但也有一小部分从业者,滥用了自媒体的权利,利用传播优势蹭热点,甚至成为‘自媒体打手’,利用自媒体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勒索。”朱巍说,自媒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有的放矢加以规范,最基本的要求即遵守民法、 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公共安全,尊重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

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并存的年代,应该如何促进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共同发展?

刘文杰认为,传统媒体和自媒体都是单独的个体。市场主体之间要不要进行资源对接,是市场自主决策的问题,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律需要做的事情,是不给这种资源对接施加障碍,保护市场按规律运行,这是问题的实质。

同时,郑宁还建议,相关的行业协会要加强职业伦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杜晓 叶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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