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章益国
《论剽窃》,[美] 理查德·波斯纳著,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 ,2010年1月版,136页,19.00元
厘清以上这些问题,一本大家写的小书颇有助益,这就是波斯纳的《论剽窃》(原题即为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关于剽窃的小书”)。理查德·波斯纳,身兼法官、学者双重身份,既是“在世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又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这本小书旁逸斜出,讨论了剽窃的含混的概念、剽窃与(如版权侵权等被禁止的)复制行为之间的关系、剽窃的历史文化异质性、探查剽窃的方法以及惩罚或免责的形式等话题。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算得上是波斯纳的本行之一,而“从经济学的进路去思考法律”这一波斯纳拿手的方法论贯穿了这本小书,更重要的是,这本小书体现了他“超越法律”的视眼和胸襟。
波斯纳这样思考问题的角度很别致。我们判定剽窃,需要考虑它的后果,要问有无苦主,考量损益,权衡利弊。法律要增进 会整体福利,剽窃的判定也要考虑是否增益知识 会。例如,梁启超那些在一百年前在中国思想界风靡一时的大作,有不少文字段落乃至思想主张都是从日本移植过来的(此类溯源研究已经不少,如邬国义师就细致比较过梁启超《新史学》《中国史叙论》《地理与文明之关系》等文对日人浮田和民《史学原论》《西洋上古史》的“多元撷取”)。对此任公本人心下了然,《饮冰室文集·原序》中,他近乎自贬地说:
“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这不就是剽窃的修辞说法吗?然而,考虑到梁启超在引入现代思潮、发动思想革命上的巨大贡献,揪着他拿剽窃说事那是庸人心态,按鲁迅的说法,这是如普罗米修斯“窃火”煮肉——这“窃”字,比孔乙己“窃书不是偷书”还用得妙!
当然我们还可以说,梁启超、鲁迅时现代学术尚属于草创时期,学术规范不完备, 上的说法叫不能“拿本朝的剑斩前朝的官”,文雅一点的说法是不能“执曹公之律令以案肃慎氏之不贡楛矢、丁零之盗苏武牛羊也”(余嘉锡在讨论“古书不题撰人”时说的)。不过这是个退缩的解释。“不得剽窃”是一条禁令,学术需要遵守禁令,但学术的发展不能只靠否定性的规则约束。在学术领域,“不得剽窃”是个小道理,还应当有个更大的道理,来涵盖波斯纳所指出的“剽窃标准随时而变”的现象,我认为,清人章学诚提出的“言公”之旨,对学术界来说,就是一个比斤斤于争论剽窃标准更大的道理。章学诚说:
古人之言,所以为公也,未尝矜于文辞,而私据为已有也。志期于道,言以明志,文以足言。其道果明于天下,而所志无不申,不必其言之果为我有也。
任何以学术为志业的人,心中所想的第一等事,当是韦伯所说的:
在你之前,一千年悠悠已逝,在你之后,未来的一千年在焦急地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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