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A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张掖B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1)投诉人称,被投诉人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经营。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明确了超过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经营范围,故属于有效合同。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称,在“企查查” 站查询到的结果显示,被投诉人 保缴费人数为1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需提供不少于3人的 保缴纳凭证”。
财政部门认为,在“企查查”这种非官方 站中查到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函查公司所在地 保、税务部门,证明该公司2019年12月时间缴纳 保未3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不成立。
(3)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现场软件端系统演示。智能虫情测 灯及鼠害智能监测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提供符合要求的软件演示并提供完整检验证明材料者得5分,缺一项不得分。(满分5分)”,评标委员会未组织现场软件演示。
财政部门调取标室内相关影像资料后,认定评标委员会在没有组织现场软件端演示的情况下,做出了评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明确评标委员会要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认定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政府采购项目(编 :ZJYZC2019GK-033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 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 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 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 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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