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有效的“软件产品”概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数据
《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比如,电子出版物。
这是“数据”。
把电子出版物判断为“软件产品”,因为它是“数据”。
即,定义“数据”为软件产品,这是正确的。
三、程序和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 化指令序列或者符 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分析:
1、仔细看“计算机程序”的定义,它和现行税收上的“信息处理程序”,完全一致。
2、文档,它和现行税收上的概念,文字上应该属于没有差异。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程序”、“文档”定义为软件。
税收上则定义为软件产品。
4、程序和文档,到底是“软件”呢,还是“软件产品”?
程序和文档是“作品”,
不是产品。
5、《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7、虽然从法律层级上,著作权法律体系,足以打败税收政策。
但,今天我们讲武德,不依靠权势。
8、码农们写出来的“程序”,确实是作品。
把作品发行了,生产加工出来,大批量推到市场上销售,这时候才是“软件产品”。
四、再对比一下“软件产品”概念的沿革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分析:?
把前面的概念+数据,这个定义就正确了。
五、结论
现在的定义,把“作品”定义成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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