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软件,某些版权的童话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Summary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font softwares in China,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ree basical norm: typeface, it is creativity work by it’s author; font,it is tool for utilizing typefaceeg. software font; textor 2D/3D glyph prduct,it’s the output of software fonts or other font tools. Typefaces and fonts hav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law, but 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s outputed by software fonts, have no copyright protection,they areproducts, not copyrightable creative work.

Some font software compnies created the “second time use”right for font software, it means not only they have the right to charge its computer software users(first time use), but also have the right to charge every business user in China, as long as they use any texts or 2D/3D glyph products outputed by the font softwares or other font tools(second time use).

This kind of practice has greatly contradicted with history, reality and law.

摘要

字体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区分3个对象,即创作字体(typeface)、工具字体(font)、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oducts)

字体工具(font)是创作字体(typeface)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用户,可使用户根据需要,挑选单字;字体软件是字体工具。

外国字体业者认为自己出售的是软件,中国字体业者认为所有字体都是美术作品,除常见宋体、仿宋、楷体、黑体,出于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考量外,其余一律不免费使用;凡商业使用者应付费使用,非仅指软件购买者,而是包括全体 会商家。

实际上字体软件输出的文字产成品,只是普通产品没有版权,所谓“二次用字”收费权没有法律依据,将文字产成品视为美术作品,与版权法诸项规则严重冲突。

一、各国对字体的定义

(一)欧洲typeface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1973年)是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发起

的国际公约,其中的定义可以说明欧洲有关国家的认识:字体(typeface)包括:为了文字编排(composing texts)使用任何图形技术( graphic technique),所设计的(1)一套文字或字母,及相关音标和标点符 ;(2)数字及其他标记,如通用标记和符 。

(二)美国font

在美国typeface指印刷文字的表面;亦指有相同设计特点(如笔划的形态、重点、对比)的一套字母、数字或符 ,其实质与欧洲typeface相同。

(三)中国

1. 字体typeface

《互动百科》:字体,又称书体,是指文字的风格式样。如汉字手写的楷书、行书、草书。中国文字有正、草、隶、篆、行五种。每种字体中,又根据各种风格,以书家的姓氏来命名,像楷书中有欧(欧阳询)体、颜(真卿)体、柳(公权)体等等。有一种字体,却不是创始人的姓氏,用朝代名来命名,这就是宋体字。

2. 字型font

《维基百科》:字型(font)是指印刷行业中某一整套具有同样样式和尺码的字形,例如一整套用于内文的中易宋体5 字、一整套用于标题的中易宋体10 字就叫一套字型。

中国法律界在字体版权保护探讨中,未注意typeface与font的区分。font指向“字型”,容易被误认为属纯技术范畴,与版权保护无关,法律保护意义上的“字体”概念,于是就只能指向typeface。

(四)字体保护的三基石

1. 创作字体(typeface)

由于其美化对象是本民族创造的文字,所以是美术作品的特殊类别,即实用艺术作品;

又由于文字是人类最基本的 会交流工具,所以有的国家如美国,对创作字体(typeface)干脆不给版权保护。

2. 工具字体(font)

在国际有关字体保护的讨论中,Font是一个根本性概念,其一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历史上欧洲、美国都保护工具字体(font),保护的理由是font属于工业设计。Font的技术背景是导致版权法产生的印刷术即活字印刷、铸造铅字,以及后来的照排字体、计算机软件字体。我国没有typeface与font的法律区别,字体版权保护自此走向岐路。

3. 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s)

包括用软件(font)打印的文件(text),也包括用切割、注塑、吸塑等技术手段生产的平面或立体文字产成品(2D/3D glyph prducts),属于一般(大宗)产品,没有知识产权,包括没有版权。

二、创作字体的版权保护

(一)中国

创作字体(typeface),是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整套文字。

书法字体、设计字体是书法和设计的凝固:书法家书写的多个文字,经过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固定为有一定规律、风格的整套文字,即书法字体。所谓自然原因如魏碑;所谓人为的原因指书法家选择自己的若干文字书法,提供作为字体使用。设计字体亦是设计字体的凝固。

创作字体是实用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美术作品相关权益,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创作字体的全部或部分,可构成侵犯复制权。未经许可用来制作字体软件,构成侵犯演绎权。

(二)英国

英国版权法是世界上少有的、明确规定保护字体的版权法。其规定的方式是:在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内容中,间接规定了对字体的保护。

第54节在通常文字和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

(1)对字体设计所构成之艺术作品,下述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

(a) 在通常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

(c) 对上述使用所产生之文档、材料,进行处置;

上述物品即使侵犯了该艺术作品的版权,使用该文档、材料亦不构成版权侵权。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在通常文字和印刷过程中使用字体的,对(包含)字体设计(所构成)之艺术作品,下述行为不侵犯字体版权:

(a) 在通常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

(b) 为上述使用而管控任何物品(如机械打字机);或

(c) 对上述使用所产生之文档、材料,进行处置;

上述物品(如机械打字机使用的铅字字体)即使侵犯了该艺术作品(字体)的版权,使用该物品产生的文档、材料,亦不构成版权侵权。

(三)中国香港《版权条例》

该条例沿用英国版权法,是理解英国版权法的最好注解。

版权条例 – 第62节

在一般印刷过程中使用字体

(1)以下的作为并不属侵犯由字体的设计所构成的艺术作品的版权─

(a) 在一般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

(b) 为该等用途而管有任何物品;或

(c) 就该等用途所产生的材料作出的任何行为,而尽管某物品属该艺术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使用该物品亦不属侵犯该艺术作品的版权。

(四)创作字体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是目前仅有的“创作字体保护公约”,且未生效,但勾勒出了创作字体保护的基本框架:

第7条 保护条件

第8条 保护内容

(1)字体保护赋予其所有人下列禁止权:

(i)未经权利人同意,出于为制作文档提供工具之目的,使用任何图形技术,无论以何技术手段或材料,对字体进行相同或微小修改之复制;

(ii)未经权利人同意,对该复制品进行商业发行和进口;

……

(4)取得字体的人,在通常文档制作中,制作字体的要素,不构成第(1)条(i)项中的复制。

以上条款说明:字体作为一种版权法上的权利,只禁止为制作文档提供工具之目的,如为制作文档提供字库软件、打字机之目的,对字体进行相同或相似的复制。也就是说:在1973年的铅字时代,禁止未经字体权人许可,在打字机上,使用与版权字库相同、近似的铅字字体。但是并不禁止打字机的购买者,用该打字机打印自己的商业广告、信函。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签署的年代,是保护铅字的年代,但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字体的保护,仅涉及造字工具的生产,不干涉 会第三人的用字”,在今天对计算机字体软件,仍然不会改变。

三、计算机字体是什么

字体工具(font),是创作字体(typeface)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用户,可使用户根据需要,挑选单字。字体工具的种类在不断进化:字帖,以纸质图书为手段,再现字体,供人们临摹字体。我国人们引以为豪的毕升造字的活版印刷,创造了泥制的汉字字条。欧洲工业革命时代的印刷机,以油墨、铅字字条等工业手段,提供印刷手段。铅字打字机,是便携的机械字体工具。计算机软件以计算机程序为复制手段,与计算机结合成为现代字体工具。

(一)“计算机字库”是形容用语

在我国字体版权之争上,“计算机字库”不是科学定义,只是形容用语,由特定利益者使用,有溢美颂词副作用:

1. 用来宣传一种想像

字体软件很复杂,包括一个“字体数据库”和一个调用文字的操作程序,字库中装的单字是美术作品,计算机字库整体也是美术作品。

“计算机字库”软件即使合法许可给设计公司使用,产生的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由于是美术作品的复制品,所以如果 会商家想要使用文字产成品印制宣传品、广告,属于“二次用字”就是“第二次使用美术作品”,还必须经过“计算机字库”的许可。

2. 鼓励用生物界的条件反射,代替严格的法律逻辑,来论证法律适用

既然字库中装的单字是美术作品,而 会商家使用的文字产成品,与这些美术作品完全相同,如同照镜子一样,所以不用进一步的逻辑思维,就可断定,若是未经许可使用,就侵犯的“字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让我们回到有关“计算机字库”的逻辑思维路上。

实际上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名称,只能是计算机软件:字体软件只有几M左右大小,与一首歌大小相仿,不可能有“计算机字库数据库”。说“计算机字库”的合理性,仅在于字体软件必须能打出6千多个国标汉字,这6千多个汉字是中华民族创作,并非字体业者创作。字体业者要作的,是创作统一规律、风格的1套字体,而非不同数字作品汇编形成的数据库。同时字体软件的扩展名(后缀)是TTF等软件格式;而非JPG、JPEG、GIF等图片格式,这从科学基础上说明,将计算机字体软件,说成是计算机字库,然后联想出6千多个国标汉字的图片库,是童话故事。

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也不能为“字库是数据库”提供模模糊糊的避风港,因其明确规定:“数据库应包括经系统或有序地编排,并能分别存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所以单独的录音或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单一作品,不能受数据库权保护。无论怎么粉刷,1个“计算机字库”只是“一套字体”,不属于《指令》保护的数据库。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的字体定义是:为了文字编排使用任何图形技术,所设计的“一套”文字或字母,中文的计算机字体软件,不可能因称为“中文计算机字库”,就不是“一套”文字。

(二)字体软件是软件

字体软件是软件,应当依照《计算机软件条例》保护,这样一个正常的法律逻辑,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历史上,居然被扫进了废纸堆,而部分实行“字体软件按美术作品保护, 不按软件保护”,实在是童话世界。

1. 从制作和使用看,字体软件是软件

由于技术进步,字体制作软件不断完善,有些电脑知识的人都可自己制作字体软件,以下是 上随便找到的帖子《制作孩子的字》其步骤如下:由孩子把字稿写出来;对字稿进行拍照、扫描;用专业修图软件处理画面,以达到白底黑字的效果;把处理好的文字导入FontCreator软件,一个字一个字用鼠标拉过来;在Font软件中调整字体;对字体进行命名;保存为ttf格式的字体软件;双击ttf文件,将字体安装到电脑,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2. 从可视性内容看,字体软件是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是“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全真字形格式(true type)创作的字体文件(true typefile),其可视效果包括一系列英文(包括正常的语句和简写、缩写)计算机语句、数学计算过程等。以下是所有TTF软件的一个功能语句,这是美术作品吗:

TableDirctory *GetTrueTypeFont (HDC hDC ,DWORD &nFontSize)

{

//query fontsize

nFontSize=GetFontData(hDC,0,0,NULL,0);

TableDirectory *pFont =(TableDirectory *)new BYTE(nFontSize);

if (pFont==NULL)

return NULL;

GetFontData(hDC,0,0,pFont,nFontSize);

return pFont;

}

四、工具字体的版权保护

1. 侵权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赋予字体软件权利人转让权、许可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其性质是侵权法保护,即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字体软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2. 合同法保护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8条,字体软件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这是目前字体业者获取主要收入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保护涉及的当事人,一方是字体软件的权利人即字体业者;另一方是字体软件的使用者。在字体业者看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字体软件(font)产生的文字产成品(text or 2D/3D glyph prducts),其使用要经过字体业者许可。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就出现了这样的奇观,即不承认字体软件是软件的性质,而主张字体软件是美术作品,要根据《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使字体业者对文字产成品,产生“二次用字”收费权。

3. 中外软件最终用户许可条款的差异

中国字体业者主张其字体软件,产生之单字是美术作品,并且“依法”制定了许可条款,一般内容如下:任何人将其许可使用的字体,用于“商业发布”时,须再次得到其授权。“商业发布”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商业标识、企业宣传册、产品包装、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海 、平面广告、户外广告、音像制品、展览、展示、出版物、视频产品、电视节目、影视剧、音像制品、多媒体广告、 页、 站等。

外国字体软件也有许可使用范围,但鲜有如此苛刻的,除非其字体有高度装饰特征,如有立体雕花效果的字体;同时根本区别是:外国字体软件的最终用户条款,仅针对字体软件购买者,不涉及 会第三人;换言之,外国字体业者认为自己出售的是软件。

与外国同行不同,中国字体业者这样认识,即所有字体都是美术作品,除常见宋体、仿宋、楷体、黑体,出于对日常生活需要的慈悲考量外,其余一律不免费使用;凡商业使用者,非仅指软件购买者,而是包括全体 会商家,望与本公司字体许可事业部联系;换言之,中国字体业者认为自己出售的美术作品,软件只是导致美术作品使用的桥梁,字体软件只是美术作品收费的“托”。

五、字体软件保护的乱象

(一)权利用尽规则

所谓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则之一,指经过权利合法转让、许可、销售的对象,其再转让、再许可、再销售,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干涉,其权利已经用尽。权利用尽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体现,即无论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上,权利人的权利均明确于“侵权责任”章节,而侵权责任一般没有再转让、再许可、再销售行为,需要权利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这样的规定。

而字体业者亦无权向 会第三人主张“只许可使用计算机字体软件,保留了美术作品的权利”,因为创作字体的著作权,在字体业者制作计算机字体软件时,已经用尽了,即对计算机字体软件,根本不能行使创作字体所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说字体软件是操作软件+美术作品,是美丽的童话。

计算机字体并非创作字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是新的独立作品,其有独立的独创性、可复制性,而这些是版权保护领域中,判断演绎作品、新作品的重要标准。

1. 新的独创性

字体软件要在计算机环境中完美再现、处理字体,要解决计算机选取参数、编程本身的技术问题,其独创性表现在计算机技术上。而无论是书法还是美术字,书写、设计本身都不存在这些问题。

2. 新的复制功能

字体软件除了可以使人们欣赏字体之外,还提供了方便、快捷复制功能,单个字从理论上可以无限复制;而这一新功能,美术作品是完全不具备的。最直白的事实莫过于:任何一种美术作品,即使主张美术作品与计算机字库是同一作品的人动手,也无法使美术作品与计算机兼容,计算机不认这些美术作品,而字体软件于计算机,是如鱼得水。

(二)迷航的法院判决

字体业者无权向文字产成品使用者收费,如浏览器上新浪 嵌入某种字体,第三人打印新浪 文章,该文章使用了该种字体,第三人无义务缴费,因为文字产成品并非作品,其是计算机软件运行产生的产品,没有知识产权属性。

1. 认定事实不清

明明是普通计算机软件,却认定是美术作品+操作程序,或者采用导其他认定是美术作品的理由;对创作字体(typeface)已经转化为工具作品(font),创作作品即实用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已经用尽的过程和权利状态,根本没有概念。

2. 适用法律不当

并非字体软件最终用户的 会商家,因为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与创作字体(typeface)视觉一致,因此就被判决侵犯了字体业者“美术作品”的对世权、禁止权。

按这样逻辑推演下来,字体工具(font)变成了美术作品销售工具,指任何人用了字体工具的操作结果,即文字产成品,都是使用了字体美术作品。字体工具变成美术作品销售工具之后,我们就面临着如何解释历史固有结论,就是重新评价毕升他老人家的问题。

毕昇(约970年—1051年),北宋淮南路蕲州蕲水县直河乡(今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草盘地镇五桂墩村)人,北宋布衣。我国古代伟大的发明家。其发明活字印刷术,比德国人古腾堡发明金属活字印刷早四百多年。

《百度百科》的这一词条,按照当代判例逻辑,是不是要改写为:我国古代伟大的发明家。其发明“活字美术作品发行术”,比德国人古腾堡发明“金属活字美术作品发行术”,早四百多年。

六、文字产成品,版权保护的童话

我国字体保护不分创作字体(typeface)、工具字体(font)和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所中国的字体业者比国外相比,活在利益最大化的童话世界,不过这个世界与历史、现实和法律,有不可调和矛盾,中国学者可以对照《著作权法》看看“二次用字”收费权,是不是造成了《著作权法》民刑责任体系的支离破碎。

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版权法有关字体保护,怎样做算有法律制度的感召力?

(一)在立法之外,由判决产生“字体二次收费权”

所有二次收费规定的原因,都是对有关作品的再利用,会影响该作品版权人收入。所有二次收费的对象,都是作品的直接购买、被许可使用方,如卡拉OK收费对象是卡拉OK厅;出租软件的收费对象是软件被许可使用人。

而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二次用字” 收费对象,是与字体购买、许可合同,与计算机最终用户许可条款无关的 会商家,如果类比卡拉OK收费,则收费对象是到卡拉OK唱歌的消费者。这可以说是字体业者的法外之财,对“二次用字”先于立法保护力度可见一斑。

(二)字体业者的利益边界,延伸到每一个中国人

在字体“二次收费”条件下,中国人没有免费汉字可用。如果不深入研究,可能轻易相信汉字有国家标准,中国人可以自由使用“国标汉字”,事实上“国标汉字”不存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范的是“汉字的字形结构、笔画数和笔顺”,并不阻止字体业者创作有自己风格的字体,并主张版权;Windows系统中已经捆绑了某些公司的汉字字体,我国版权法的已有实践表明,我们对汉字书法、美术字设计,倾向采用低的独创性标准,实践中可以描述为“有差别就有版权”。这与发达国家字体保护,有相当差距。在“有差别就有版权”之下,没有特点的计算机字体单字是不存在的。因此某些字体业者的利益边界,已经延伸到每一个中国人,使用计算机输出的稍有特点的宋体、仿宋、楷体、黑体,“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 每个人使用计算机的人都是收费对象。

(三)版权法上合理使用规定,不适用于“字体美术作品”

人们不可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理由,免费用字。因为只有学习、研究、欣赏字体本身,才可以免责。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要注意不能从互联 上复制他人已经发表文字作品,因为所带字体是有单独版权的。

为 道时事新闻,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仍然应当向字体业者交费。因为字体业者认为虽然“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作品,但是可以避免、不用字体业者的字体,即可以选择其他字体来再现、引用。

除非为字体本身的教学、研究开发,学校或研究机构的其他任何使用,都应当向字体业者交费,因为这些使用不属于“字体的合理使用范围”。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如果不更换字体,还应当向字体业者交费,因为“已经发表的作品”还存在一个单字美术作品的权利人。版权法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向字体业者交费。

在所有上述情况中,寻求合理使用的人都不能以自己是已发生字体的“二手使用者”进行抗辩,因为你电脑上显示的、打印的,是你电脑、打字机里软件的“一手”字体。你所引用已发表作品,作为电子文档,只是发出有关信息,调用了计算机中的字体软件。最直观的证明,是如果自己计算机中没有装载某款字体,即使外来文件是用该种字体表示的,自己计算机屏幕上还是不会出现该款字体;只会在您计算机中装载的字体中,随机选择一种字体进行显示,结果你还是侵权的。

(四)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居世界之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中国工商企业的法人代表,绝大部分都要进监狱,因为他们企业 站上,新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日常商业文书上累积使用的这样美术作品,肯定大大超过了500个字。

(五)一个字,富三代

(六)与国务院比高下

国家工商局2017年9月数字:大陆注册企业总数已达2907万家;2015年数字个体工商户5400万家;这些还没算上进行经营的农民,所以收费对象可能会上亿。众多小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字体,很多都是大字库公司的字,如饭馆一张菜单上,用了数十个单字;如果按美术作品每字每年收费,会产生以亿万计的财富转移和再分配,字体业者的要求关系重大 会利益,原因就在于此。法院判决赋予少数几家字体企业的业务管辖,与中国的国务院有一拼。国务院都没管到企业用一个字,都要经过许可。几家字体工具企业,要求对千万级数量的所有中国经营者收费,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似乎遗漏了这样重大的版权GDP提升事业。政府发文件就减免企业税费负担,看来字体美术作品的版税必须减免。

七、向国际T台前进

中国文字产成品二次收费的实践,有人认为有坚实的事实依据:汉字与世界上其他文字不同,是象形文字且有书法艺术的悠久历史,所以汉字的创作字体,可以延伸向中国文字产成品收费;甚至可以认为中国字体不分创作字体、工具字体,文字产成品本身就是创作字体的美术作品,或者是美术作品(创作字体)的版权复制品。

而对下述问题,有人可以选择不予评论,即创作字体演绎成为字体软件,权利是否已经用尽;字体软件与毕升活版印刷、印刷机、打字机一样,是生产设备,他们对产生的文字产成品,过去、现在和将来在其他国家,有没有过“二次用字”收费规定。

不过我的确希望真有学者,将中国“二次用字”收费成功经验,向国外高声宣讲,我想其部分英文讲稿可以是:

Ladies and Gentlemen:

China has resently created the “secondtime use”right for font software.

The reasonning behinds this right is that Chinese tapefaces are different from most tapefaces in the world. They are hieroglyphics and have a long history as calligraphyart. Therefore, each of characters in Chinese typefaces may constitute an art ofpainting(Indpendent Picture).

Sonot only font software companies have the right to charge its computer softwareusers(first time use), but also Chinese courts have determined that fontsoftware companies have the right to charge every business user in China, aslong as they use any Indpendent Picture ouputed by the font software(secondtime use).

Ladies and Gentlemen:

I hope you willpromote the copyright law when your go back to your country, to protect “second time use”charging rightlike China, if so, any Chinese font software created by companies come fromyour home country, can get same protection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of reciprocal protection.

女士们、先生们:

最近中国创立了字体软件的“二次用字”收费权。

其原理是汉字中国文字与世界上大多数文字不同,是象形文字且有书法艺术的悠久历史,因此中文字体的每一个字,都可以构成绘画(独立)作品。

所以不但中国的字体软件公司可依法向计算机软件用户收费(一次用字),而且中国法院认定:字体软件公司就每一个字作为绘画作品,可以向全中国的企业用户收费,只要他们使用了字体软件输出的该绘画作品。

女士们、先生们:

我希望你们回国以后,推动本国版权法,像中国一样保护“二次用字”收费权。这样贵国字体软件公司创作的字体软件,根据对等原则,就可在中国获得同样保护。

外国文字也可制作出高度装饰性字体,其效果也类似于图画,见附录2上Myfonts 站,和handmadefont 站作品。

作为字体工具,美国早就授予字体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录3“高度装饰性字体、图案举例”。专利保护仅及于创作字体向工具字体转化,例如用创作字体(typeface)制作打字机(font tool),需要创作字体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工具字体打出的文字产成品(texts or 2D/3D glyph prduct)则无需创作字体专利权人、打字机制造者的任何许可。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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