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翻墙”服务,非法牟利被判刑

络不是法外之地

不法分子紧盯一些人的不法需求

通过经营 站,提供VPN“翻墙”服务非法牟利

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起,张某皓雇佣他人,在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经营可以逃避监管、擅自访问境外互联 的“翻墙” 站,以收取套餐费用的形式为用户提供“翻墙”服务,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计,张某皓接受他人充值的数额为425149.43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皓结伙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皓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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