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挂软件刷游戏币出售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吕某等人伙同张某,商定利用张某提供的外挂软件刷游戏币出售获利,并约定张某分成。后张某在吕某等人购买的270台电脑中均安装了某游戏的外挂程序,并远程控制这些电脑。外挂程序刷游戏币的运作过程是,首先破解某游戏的客户端的加密协议以及相关验证程序,实现无需客户端的情况下直接登录大量游戏账户到服务器内,然后通过这些账户在游戏内自动完成各种任务,领取游戏币和其他道具,最后,将每个账 获取的游戏币和道具收集。获得游戏币后,由张某等人在某游戏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共非法获利74.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吕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获取运行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游戏外挂程序要实现自动操作等功能,必然要获取原正版游戏客户端的存储、处理或传输等信息,该非法获取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且在此过程中,吕某、张某等人利用外挂软件获利74.4万余元,其非法获利的数额已经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要求,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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