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朋友圈“软件水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 :(2019)川01民初522

裁判要旨

对 交软件的 交动态内容是否属于“公之于众”或“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进行判断时,不应局限于此类软件本身的特定特征,而应结合软件用户对其软件使用性质、实际使用状态、发布信息的目的、好友添加权限与 交动态查阅权限设置、是否可被搜索引擎检索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进行倾向性评判。

案情介绍

原告:成都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F公司)

被告:成都Y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Y公司)

胡某系F公司员工,其接受公司安排于2018年11月27日在公司项目地点拍摄涉案9张照片后,未经公司授权便将涉案照片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段某系胡某微信好友,其为胡某该条朋友圈动态进行点赞。翌日,F公司发现Y公司的微博上有5张涉案照片,且每张均有水印“段某DESIGN”“@成都Y装饰官方微博”。F公司认为,Y公司未经其许可,首次在微博上公开5张涉案照片,并署名“段某DESIGN”“@成都Y装饰官方微博”,侵害其对涉案照片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信息 络传播权,遂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要求Y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伊然: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鉴真现状与规则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 十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在你还不知道什么是NFT作品的时候,“元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

排版:德 吉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2年6月4日
下一篇 2022年6月4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