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465
为了帮同学解决资金问题
以自己的名义从借贷软件上借款
然后转借给同学
谁知钱给了同学以后
要钱成了一个大问题
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杜某某曾系同学关系,杜某某于2021年3月以办辅导班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赵某某借款,赵某某用自己的名义在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贷款后支付给杜某某。后经赵某某多次进行催要,杜某某陆续偿还了赵某某部分借款。2022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杜某某尚欠赵某某借款25678元,杜某某为赵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杜某某便拒绝与赵某某联系。无奈之下,赵某某以杜某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03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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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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