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App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快手公司

被申请人:展鹏公司

【基本案情】

快手公司拥有对“快手”App的独家许可使用权。快手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展鹏公司通过 站、微信等方式宣传并销售“希云控”软件,主要可实现手机批量管理以及对快手自动化、批量化操作等功能,妨碍了快手的正常运行,快手公司主张展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过程中,快手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展鹏公司停止对外提供影响快手运行的脚本,并停止销售安装了影响快手平台运行软件的手机的行为。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首例由 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对刷量软件和设备的提供、销售主体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案件。该案透过刷量软件和设备可以增加平台活跃度工具性的现象,认定其扰乱短视频市场竞争秩序和用户之间竞争秩序,以及对快手公司造成商誉损害的实质,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展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较大。综合考虑被诉竞争行为仍在发生,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则会使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持续的侵害,进而给快手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形,依法支持快手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本案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刷量软件、刷量设备的提供和销售,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行为保全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法院通过对刷量软件和设备提供者作出禁令,旨在维护短视频行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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