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两天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一批)》,其中有一个「深圳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络产品或者服务案」。当事人因销售群控管理软件,被监管部门顶格罚款300万,值得关注。
群控软件行政处罚案
“XX云”群控管理系统由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构成。
某短视频平台对次采取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手段进行维权(民事诉讼案件尚未审结)。
监管部门认为:
最终认定,深圳某公司利用群控系统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四)项兜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处罚。
这个案例和前天写的“有偿删帖”,以及下面这个“星援”APP案都属于扰乱 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类的案件,只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星援”APP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蔡某在没有获得新浪微博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开发涉案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的服务。
截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 登录,上述控制端账 绑定微博账 ×××余万个,蔡某违法所得约625万。
2019年3月8日,蔡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羁押。8个月后,检察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中,蔡某辩护人、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针对罪与非罪、构成何罪发表意见。
01 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蔡某的辩护人认为涉案APP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主要是:
法院没有采纳此项辩护意见,并说理如下:
第一,“侵入”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涉案APP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
第二,“专门”性,体现在软件功能用途的单一性。
– 新浪微博用户不登录微博客户端就可转发微博博文;
– 能通过绑定多个账 、发起多次重复请求,以及在转发时随机生成不同硬件设备信息,最终实现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
第三,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软件运行过程中,通过调取上述密钥及特定算法生成微博服务器所需数据格式,从而使得涉案APP得以伪装成正常的客户端和被害单位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且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避开了微博服务器对同一客户端连续请求的限制措施。
– 双重登陆验证保护机制,对于微博登录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的数据交互过程亦起到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作用。
– 蔡某因开发量问题没有对接该项功能,而是让用户采取人工关闭方式避开这项安全保护措施。
故涉案APP具备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特征,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写道:
登录保护亦叫双重登录验证,是一套保障微博账 安全的机制。开启双重登录验证后,当在陌生手机上登录需要短信进行安全验证;当在陌生电脑上登录需要扫描二维码;当在其他陌生设备上登录时将收到微博私信提醒。
安全部门对同一客户端的连续请求有相应的限制措施,且该措施基于UA和IP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限制原理在于短时间内大量同IP、同UA的请求可能是批量刷接口的行为。
02 用户使用APP“做数据”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蔡某辩护人还提出,使用涉案APP的用户不属于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定罪将违背共犯理论。法院没有采纳此项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03 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害单位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如下:
法院没有采纳上述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行为模式与检例第34 并不相似,无法参照适用。
检例第34 中被告人的行为,系其冒用购物 站买家身份进入 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从而被评价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故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无充分证据证实涉案APP属于破坏性程序。
涉案APP的功能原理,主要是将与微博客户端转发微博时相同的 络数据格式提交给微博服务器,使微博服务器误认为是微博客户端提交的 络数据,进而与涉案APP发生数据交互,实现转发功能,涉案APP尚未达到控制微博服务器或客户端的程度。
案发后,司法鉴定机构对APP转发功能原理检验分析如下:
“涉案APP……,使用与“新浪微博客户端”转发微博时相同的 络数据格式,将该数据提交给“新浪微博服务器”,该数据被“新浪微博服务器”误认为是“新浪微博客户端”提交的 络数据,进而和涉案APP发生了数据交互……”
被害单位技术人员证词也提及:
涉案APP利用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了我们公司的密钥,还获取了微博账 的唯一身份标识(UID),并破解了加密算法,伪装成不同手机硬件设备……。
涉案APP对我们的源代码没有影响,但是他在我们的服务器上增加了大量的数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监管政策收紧和“星援”案发布后,同类产品和服务并未减少。运营成本低、获利空间大,吸引各类个人、工作室、公司前仆后继入行。视频和 交媒体等平台仍需投入大量资源做技术防护,同时采用行政、司法手段维权。深圳监管部门运用反法第12条第2款第(四)项这一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对同类案件查处有很大示范作用,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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