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 法院判决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文字内容不构成作品

原标题: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人工智能时代,软件已可自己生成相关内容。这些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吗?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最近,北京互联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 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 讯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 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 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对此,百度 讯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但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 告, 告中的数据并不是菲林律所经过调查、查找或收集获得, 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分析软件自动生成,因此涉案文章不是由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对此,北京互联 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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