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游检刑诉〔2021〕35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码35058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9月16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码622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乡**村** ,现住甘肃省庆阳市**区**附近民租房。因涉嫌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9月16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码36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乡**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6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soul聊天软件,认识了一自称“张小康”的人。在其介绍下,张某某通过“学习通”软件安装了“恒大财富”理财APP。在“张小康”的引导下,张某某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向“恒大财富”APP转账500元,通过下注获利100余元,总共提现600余元。8月3日,张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投入1万元,获利1400元并提现。8月4日,张某某充值5万元,获利5千余元。同日中午,在“张小康”的鼓动下,张某某向软件转账4.5万元后,未能成功提现。联系“张小康”后,其诱导被害人张某某充值200万元,成为中级会员后享受每天2万元的彩金奖励。从8月6日下午至8月11日中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本人长安银行(尾 4127和尾 6556)、农行(尾 3119)先后向软件客服提供的21个账户转账31笔,共计投入人民币3379100元。均未能提现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流水等;2.证人吴某某、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洪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录芳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程某某现被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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