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被列入了典型案例。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购买用于翻录影片的设备,盗取授权影院放映机服务器信息,借来同档期正版影片母盘并拷贝,利用“克隆”的放映设备,并招募人员,成立工作室,翻录影片、给盗版电影加密、打水印后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
其中,马某予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全部事宜,马某松负责复制盗版电影、发展下线影吧等,文某、鲁某等人负责发展下线影吧,并逐步形成以马某予为首要分子,马某松、文某、鲁某为主犯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人数众多,长期实施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影片行为,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77万余元。被告人马某予违法所得人民币404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松违法所得人民币55.6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后,采取相同运作方式发展人员,并逐渐形成以文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长期实施非法复制发行电影行为,从中牟取利益,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4部。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间,文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86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余元。
2018年9月,被告人鲁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后,从马某予、文某处获取盗版影片,招募人员,对盗版电影进行加密、打水印,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鲁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1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36万余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予犯罪集团、文某犯罪集团采用前述犯罪手段,非法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小猪佩奇过大年》等8部春节档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 上流传。
扬州市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予等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五百五十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方面提到,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宣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数字 络技术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 络,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 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
被告人马某予等人集盗录、制作、发展下线为一体,下线影吧涉及8省13个城市,形成完整电影盗版产业链,系多部盗版影片和2019年春节档热映电影 络传播源头,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恶劣 会影响。
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 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高压态势,着力打击有组织犯罪,不断提高著作权刑事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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