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欺!不诈!不骄!不扈

难以置信!

最近,

媒体曝光的一些乱象,

让人倒吸一口凉气——

逛品牌店铺,

却被人脸识别摄像头“偷脸”;

在知名求职平台投了简历,

个人信息却流向黑市;

下载手机清理软件,

手机不仅更卡且还暗藏骗局;

去名表维修中心修表,

可以简单处理的维修,

却被收了高额费用,

更有甚者,

先暴力破坏再高价维修!

……

这些让人大跌眼镜的消费陷阱背后,

暴露了许多业已存在的问题:

既凸显出消费双方的信息不对等,

更揭露了一些黑心商家的不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商最重要的,

就是“诚信”二字。

为商之道应讲究“有为有不为”,

看似简单的道理,

但在面临利益诱惑时,

又有多少商人真正坚守。

当窃私、欺骗,

取代尊重、诚信成为为商之道,

那么“商人”,

就真的变成了“伤人”。

面对不公正的消费现象时,

一方面,

有关部门应该压实线,

让爱钻法律空子的商家,

看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边界。

一方面,

商家应该守底线,

不要心存侥幸,

该告知的告知,

该明示的明示。

算计消费者的商家,

最终会被消费者清算。

再一方面,

消费者要会设限,

面对侵犯自身权益的消费行为时,

要勇敢说不,

设限才能尽量规避“涉险”。

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是商家,

但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是维护我们每个人的自身利益。

当商人变成“伤人”

最终伤的只有自己。

不欺、不诈、不骄、不扈,

诚而信之,才可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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