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辉 制图
因认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信食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微信”字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食品公司诉至法院。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0万余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有专家表示,该案对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企业应该尽可能避免“傍名牌”的行为,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该商标尚未注册的品类进行注册,或者将该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的部分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字 部分进行注册,以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使用“微信”引纠纷
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在餐厅、线上线下商城、产业园、医疗美容院、选美比赛、营销活动、招商加盟等相关服务上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的“微信食品”等标识,构成对两原告涉案商标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其后另注册了多家以“微信”为字 的分公司,并利用这些企业名称开展商务推广及营销,主观攀附两原告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9月,腾讯公司将三被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公司第9085979 “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第15519249 “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第10079843 “Wechat”驰名商标以及第10079848 “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变更以“微信”为字 的分公司企业名称,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等。
对于腾讯公司的指控,三被告不予认同,并进行了抗辩。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其拥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商品上的第10213090 “微信”商标,该公司全部经营该商标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并无不当,其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小小树公司辩称,其基于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出示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与其开展合作,推广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中绿农公司辩称,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一审判赔千万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第9085979 “微信及图”商标、第15519249 “微信及图”商标、第10079843 “Wechat”商标以及第10079848 “Wechat”商标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法院认为,微信应用软件自2011年发布以来,通过两原告的大量宣传推广,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国内外众多媒体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道,并获得了众多荣誉,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微信及图”商标此前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涉案第9085979 “微信及图”商标、第15519249 “微信及图”商标、第10079843 “Wechat”商标以及第10079848 “Wechat”商标在被告微信食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成立时,以及此后此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均构成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起名莫要“傍名牌”
“微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上述案件之前早有先例。今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后者构成对前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后者上诉,维持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认定“微信”为驰名商标,明确应跨类保护,这意味着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享有跨类别保护,其他人不得擅自将“微信”二字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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