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到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政策已经耳熟能详,并且能够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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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在申 小规模申 表的时候,不少朋友却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开具发票的时候是按照1%开的,但是在填写申 表时, 表中“本期免税额”确实按照3%的征收率自动计算的。
比如下面这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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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在入账的时候,是结合这张发票上的金额去进行账务处理的,因此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1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559.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5.59
由于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最终我们在账上会把这部分增值税金额转入到“营业外收入”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5.59
贷:营业外收入 215.59
接下来问题来了:在按照该发票上的“金额”去填写申 表时, 表第19栏次“本期免税额”生成金额却是:646.78元,也就是发票上的金额×征收率=21559.41*0.03=64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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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增值税申 表中的“本期免税额646.78”和账上记入“营业外收入215.59”的金额产生了不一致,此时不必惊慌,这个差额是现在背景下出现的正常情况,我们也无需对这个差额进行处理。之所以属于正常情况,是因为:该单位账上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去入账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出在小规模申 表的相关栏次和内部逻辑没有跟随发票1%的征收率和逻辑关系去进行自动计算。可能也是考虑到1%仅是临时过渡性的征收率,适用的期间并不长,若现在改变其内部逻辑规则,等政策执行到期之后,需要继续改回来,一变又一变,容易给会计朋友们增加不必要的误解。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差异,大家明白是怎么回事儿就可以了,不必过于担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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