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宽带异常?身份信息被冒用?有一天,突然接到“客服电话”,随后“工作人员”还会指导你去拨打 警电话,接下来,“警官”指导你把存款转进“安全账户”……没错,这就是可恶的电信诈骗。
2015年10月4日至19日间,被告人林某、黄某等6人受他人招募在境外某窝点实施犯罪。先由几人通过 络电话等设备并使用拨 、改 软件,拨打中国境内不特定固定电话,冒用中国联通客服人员等身份,以被害人家中宽带异常、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诱使被害人拨打由他们提供的“ 警电话”。
随后,其他同伙冒充公安民警、检察员等身份,以被害人涉嫌违法犯罪为由,诱使其将账户内的钱款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进行保管,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近50万元。
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黄某等6人在境外被警察抓获并缉送回国。
2017年2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某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林某等6人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等6人及林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林某:
一审认定林某应当对所有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有误,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黄某等:
本案诈骗金额与其行为无关,其均系胁从犯,未曾分得赃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检察员:
一审对林某等6人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
如何认定林某、黄某等各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诈骗数额?
-
林某、黄某等是否属于胁从犯?
林某:
女性接线员除了我还有两个,不能确定哪些钱是我骗的,不能将所有骗得的钱都算在我名下。
检察员:
林某等6人均系一线接话员,欺骗受害人,即便是从犯,也需为共同犯罪的金额承担责任,只是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黄某等:
我们出国是被诱骗的,去的时候不知道具体做什么,是在胁迫下进行的犯罪。
检察员:
林某等6人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明知诈骗的事实,故可认定具有诈骗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胁迫等外界的压力。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等6人受他人招募,至境外共同利用拨打电话、互联 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国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林某等6人应当对共同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黄某等系达到我国刑法规定胁迫程度的情形下实施了诈骗行为,且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各上诉人系在非主动、自愿的情形下实施上述电信诈骗的行为,并在量刑时已经予以充分考虑。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