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刑事辩护的障碍及困惑

电信诈骗刑事辩护的障碍及困惑

一、电信诈骗的由来、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电信诈骗的由来

通常所说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信用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这些欺诈犯罪不同于普通的欺诈犯罪,它们利用受害人恐慌,远程控制受害人,以非接触方式进行欺骗,使受害人遭受非法经济侵害的犯罪。随着电子通信业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它们两者之间已经出现了共同点。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引起了犯罪分子的关注。他们利用支付宝、微信、 银、手机银行 等在线支付平台的交易漏洞,快速转移资金。当前,电信诈骗手段也在逐渐演变,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者可以利用各种计算机与互联 的技术手段来欺骗或窃取个人信息,同时 利用不熟悉新技术和新支付方式、缺乏安全意识的一些老年 人群体的弱点,进行诈骗活动 。

(二)电信诈骗的发展现状

目前, 我国电信事业发展迅猛,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电信诈骗犯罪也在随之增多。并且因为电信诈骗的受骗者中很大一部分是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较低、接触新事物较少的老年弱势群体,这就对 会 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危害。就不完全统计,电信犯罪每年给 会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亿元。有些电信诈骗案件不仅 影响公民的财产安全,还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例如,因大 额财产损失导致受害人自杀、或引发重疾发作致使受害人身 亡的案件就时有发生。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就目前电信诈骗的现实情况来分析,电信诈骗主要有一 些特点:一是电信诈骗的手法多样;目前的电信诈骗大多是以计算机、手机、互联 、 银等技术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诈骗的方式方法也多种多样,越来越具有迷惑性,很多受害人可能仅仅是登陆了一个 页或者点开了一个链接, 就进入了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设置的一个圈套之中。二是电信诈骗多为团伙作案, 犯罪过程的上下游的灰色链条非常长,结构非常复杂,有些上游或者下游的活动,是否一定涉及违法犯罪, 还有一定的争议 。三是行为界限交织模糊,刑事定 性错综复杂;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因为电信诈骗的过程非常复杂,这就直接导致了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复杂,如果单从某个犯罪嫌疑人的某个活动来看,可能不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从银行取钱的活动,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但是如果从电信诈骗的全链条来看, 这些活动又是电信诈骗的中比较重要的环节,这些活动如何来认定,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定性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二、我国电信诈骗刑事辩护面临的问题

(一)忽视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对于电信诈骗的刑事诉讼是以查明真相、揭露、核实和制裁犯罪为主要目的。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电信诈骗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则被严重忽视了,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 电信诈骗的刑辩律师在行使辩护权利时存在阻碍

很多电信诈骗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得到司法机关和 会大众的认可与理解,有的甚至遭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人 民群众的歧视和排挤;在很多情况下,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刑辩律师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其行使辩护、调查的一些合法 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例如刑辩律师需要司法机关配合调查一些证据或者进行一些司法鉴定活动时,时常会被司法机关所驳回, 这就导致刑辩律师得不到一些证据或者鉴定结果,对电信诈骗案件的把握就可能不准确,对于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三)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难以找到合适的律师

在电信诈骗中,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在团伙的中下层犯罪嫌疑人,比如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发送诈骗信息 的犯罪嫌疑人,发送“钓鱼”软件的犯罪嫌疑人,帮助取款 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电话卡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往往都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对于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对于要聘请什么样的律师,什么样的律师适合为自己辩护,更是知之甚少,所以这些犯罪嫌疑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

(四)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条件有扩大化倾向

在 2016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 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意见》中规定,应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 情况,是否曾因电信 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此项规定对于解决电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问题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不过,也应该看到,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条件有扩大化的倾向,有些电信诈骗团伙的底层人员或者外围人员确有不知情的情况 ,但审判人员为了加大电信诈骗的力度,本着“就高不就低”观点,将电信诈骗团伙中的全部成员都认定为主观“明知”,这就有“矫枉过正”的嫌疑,不够客观,也不够公正。

(五)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不统一

在电信 络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只有证据充分、科学严谨地认定好诈骗数额,才能精准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在《关于办理电信 络诈 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规定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金额,但是具体到每一位犯罪嫌疑 人的诈骗数额如何来认定,采用什么规则来认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

三、完善我国电信诈骗刑事辩护体系的建议

(一)充分遵循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在思想意识上必须首先端正自身的态度,对电 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不要有歧视,对其合法合理的权利要给予 充分的尊重,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来阻止电信诈骗犯罪嫌 疑人行使其合法合理的权利。

在律师的聘请方面, 要充分尊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 意愿,不要进行人为的干扰或者阻挠。

(二) 充分理解和支持电信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的辩 护行为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对于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样的。虽然电信诈骗犯罪令人憎恶, 但有一些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电信诈骗团伙中的底层犯罪嫌疑人, 他们中的很多人也是弱势群体,有的对电信诈骗的犯罪过程不甚了解, 稀里糊涂地就从事了违法

(三) 充分尊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 权利

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聘请刑辩律师的权利,一方面,有些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法律知 识, 可以自行聘请刑辩律师,司法机关应给予充分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知识了解很少, 对聘请律师的相关事项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 各级各地应建立“电信诈骗刑事辩护律 师库”, 将一些业务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强的刑事辩护律师 纳入“电信诈骗刑事辩护律师库”,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在“电信诈骗刑事辩护律师库”中选择聘请自己的刑辩律师。

(四) 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要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

对于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应当认识到电 信诈骗的技术性越来越强, 诈骗的过程越来越繁琐,隐蔽性 也越来越强,电信诈骗的底层人员以及外围人员很有可能在 不自知的情况下就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 比如,转发某个链 接达到多次, 就能领到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红包,或者拉多 少人进群就能得到某些小礼物活动,很多正常的商家、超市、 购物 APP 等经常会搞这样的活动, 有些人为了占点小便宜 或者将帮着商家转发或拉人进群作为自己的赚外快的兼职, 而有不少电信诈骗活动就隐藏在其中,对 络、计算机、手 机等技术不是特别的专业人士, 有的很难辨别哪些是本分的 商家,哪些是狡诈的骗子。如果将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条件有意扩大化, 那么这些为了占点小便宜或者赚点外快而 进行链接转发和往群里拉人的人就可能为认定为主观“明知”,而受到较为严厉的刑罚, 这就会造成“伤及无辜”的 情况。所以, 对于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要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 电信诈骗的刑辩律师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动机、行为、结果, 以及相关的证据做认真的分析与归纳,严格以证 据和事实为依据,向审判人员说明, 哪些犯罪嫌疑人是“明 知”,而哪些嫌疑人确实是“未知”,不能让“未知”者承 担“明知”的刑罚。

(五)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有待统一

一般来说,在电信诈骗中,受害人的分布较广,有的受害人选择了 警, 有的受害人没有 警,有的诈骗款项能查到谁是受害人, 有的款项查不到受害人是谁,这就使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额无法有效认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认定,有的是依据受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有的是依据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收款记录,转款记录等来综合判定,不难看出,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认定,都有其局限性。除此之外,具体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更是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因为电信诈骗是团伙作案,作案过程是各个犯罪嫌疑人各有分工,相互帮衬,共同来完成电信诈骗的过程,如果把诈骗数额分配给各个嫌疑人, 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若是以诈骗总额来认定为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亦显示是不合理的。所以,希望国家 司法部门能够尽快出台关于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的具 体规则,这可以使检查机构的诉讼工作、刑辩律师的辩护工作, 以及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有章可循,不至于在起诉、辩护、 审判中出现重大分歧。

四、总结

摘自戴高明《电信诈骗刑事辩护的障碍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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