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出口企业,出口 关单产品退税率为0的,比如说取消退税的钢材料产品,接到税务电话,会告知企业存在零退税的 关单,针对于此类业务企业递交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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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此类 关单的处理方式
Ⅰ解释:
退税率为0 特殊商品标识为“1”,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应征税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9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 】第十二条规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 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Ⅱ处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例,确定销售并开具适用税率(通常是13%)的普通发票后,按规定做视同内销的纳税申 。退税系统无需录入。
Ⅲ税额计算(一般贸易):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除以(1+适用税率)乘以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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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税务电话后需递交材料
(以税务的要求为准)
1、情况说明: 关单内容要素、是否退税、收入是否按内销申
2、两票一单(进项票,外销发票, 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纳税申 当月的增值税申 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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