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讯 会编写手机监控软件,但聪明没用到正途,结果触犯刑律——日前,由诸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宋某,被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犯有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初,陈某(广东省人)利用特长编写了一款名称为“android”的程序软件,如果安装在被监控人的手机上,可用于监控通话录音、通话记录、短信内容、手机位置等,并可将上述信息上传到特定 站的后台或指定的邮箱,且可以通过购买的软件安装码及设定的密码下载查看。陈某通过QQ等在 上出售该程序及安装码,2016年3月,宋某(诸城人)从 上联系到陈某,购买了此软件安装码及点数,并加价出售给下家获利。2016年4月,宋某、陈某先后被抓获。
经审查,陈某、宋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并通过出售非法软件,分别获利7000余元、6000余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之规定,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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