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售货机“一元嗨购”获利 6人被批捕

警方表示“一元嗨购”为顾客提供以小博大赌博条件,具博彩性质,嫌疑人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某电商平台搜索“一元嗨购”自动售货机。 络截图

有“一元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被昆明盘龙警方认定为新型电子赌博机,6名嫌疑人先后被拘捕送检。8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经鉴定,涉案自动售卖机“一元嗨购”模块具博彩性质,此外犯罪嫌疑人已获利,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嫌疑人已被批捕。利用自动售货机“一元嗨购”功能获利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涉赌、开设赌场?有法律专家认为,金融监管部门需要明确“一元嗨购”涉赌定性,提供基层执法依据。

警方

嫌疑人利用自动售货机组织赌博获利

6月11日,“昆明信息港” 站发布消息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破获一起利用自动售货机组织赌博活动的案件,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自动售货机12台。

8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一工作人员表示,经鉴定此款自动售卖机“一元嗨购”模块具有博彩性质,“犯罪嫌疑人也的确通过它获利了,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昆明市公安局一刑警表示,该行为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具有风险性,“不过此前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件”,最后认定,需要法院最终判决。

据了解,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提供商

“一元嗨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嫌疑人白某的姐姐白晓洁(化名)表示,弟弟的行为并没有涉嫌赌博,“这就是一种促销手段。”

白晓洁称,弟弟做自动售卖机的工作只有一年多,根据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财务数据显示,商品(饮料、香烟)毛利润约为20%,扣去场地费、运营费等,公司是亏损状态。其表示,“一元嗨购”并没有增加商品的利润,只是增加了销量。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从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自动售卖机,又从京品高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品高科)购买的自动售卖机软件操作系统,“一元嗨购”是该软件系统里的模块。

■ 揭秘

付1元抽奖可得想要商品 未中奖金额归经营者所有

按照规则,若未中奖,客户支付的金额归售卖机经营公司所有。中奖率比例及计算方法,在售卖机操作页面上进行了标注说明。客户也可以选择直接购买商品,不参与抽奖。

而另一家名为“中达智能”的商家则表示,他们生产销售的售货机都不具有“一元嗨购”功能,以后也不考虑添加,因为他们认为这一功能具有博彩性质,“有风险,如果以后有相关政策管控,不想公司因此受到影响。”

■ 观点

金融监管部门需明确“一元嗨购”涉赌定性

北京市 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行为人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是否构成“赌博”或“变相赌博”,而相应的机器是否具有“以小博大”的博彩性质以及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利等因素,都只是认定赌博的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

张新年认为,在该起案件中,行为人借助自动售货机售卖的商品多为饮料、香烟这类价值不高的常见商品,并不属于《意见》中规定的“贵重物品”。且“一元嗨购”并不是主要的或唯一的销售模式,消费者仍可通过正常的购买方式购买相应商品。虽然警方经鉴定认为该售货机具有博彩功能,但在该起事件中,行为人并不存在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

张新年表示,初步来看,警方仅以涉案机器具有博彩性质且行为人因此获利为由,即认定行为人触犯开设赌场罪,尚待商榷。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康均心教授表示,利用“一元嗨购”自动售货机来谋利,具有“下注额确定”“以小博大”“以少博多”的赌博性质。至于能否定义为“开设赌场”,则要看涉及金额和人数多少。如涉及金额大、人数多,那么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康均心表示,类似这种互联 金融领域新出现的事物,立法一般表现相对滞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定性,提供基层执法依据。

目前市面上很多类似的“一元嗨购”售货机并没有被取缔,康教授认为,这是一个执法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赌博性质及危害性。第二,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可能还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程度。第三,这种事物的 会负面影响可能还没有大规模凸显出来,进而引起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 链接

“一元购” 络平台曾被认定为变相赌博

络“一元购”指把一件商品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出售,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文件指出, 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一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 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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