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一足疗店组织卖淫 警方查获5本流水账

近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容留、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和牛某提起公诉。

家住通辽市奈曼旗的徐某今年30多岁,平日在家务农。2014年底,徐某在一次与朋友聚餐中认识了牛某,并得知牛某在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一住宅小区附近帮朋友经营一家足疗店,店里还雇有“小姐”。

今年1月20日晚,徐某和朋友酒后来到足疗店,让牛某找来“小姐”小丽。徐某和“小姐”在足疗店地下室内发生性关系时,被警方查获。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足疗店的店主是一名女子,叫李某。为了吸引顾客,李某雇佣了5名“小姐”,对外称足疗、按摩,实际上却是从事容留、组织卖淫活动。一名“小姐”交代:“我来到这里后,已经记不清卖淫多少次了,卖淫一次100元,其中足疗店得30元,我得70元。每次嫖客都是先把嫖资给了李某或者牛某。”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从2014年8月开始经营足疗店起,李某和牛某每天把“小姐”卖淫的次数和她们的各种花销全部记账。警方查处此店时,李某已经记了5本账。据李某交代,从开业至案发,她共组织容留了10名左右的卖淫女,收取提成4万余元,容留小姐卖淫1000余次。

经查,2014年7月17日,李某曾因容留卖淫被奈曼旗公安局大沁他拉镇派出所行政拘留。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牛某明知李某容留卖淫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收取嫖资、记录卖淫情况等帮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犯罪嫌疑人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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