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所郝冬白律师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导读【上海修订版】来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时隔18年对民讼证据规定的首次修订。
法律当然不是艺术家或诗人驰骋的天地。法律是思想者的志业。法律人的本分就是认识法律。(《法学论文集》(法学院的功用(1886年)11月6日,坎布里奇,哈佛法学院院友会致辞;哈佛大学建校250周年纪念日)/(美)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著;姚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法哲学名著译丛);ISBN978-7-100-18559-2)
我执业后,在学习理解过程中形成了“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笔记,最近又进行了修改,冠以导读字样,并增加了一些注释,用于和朋友们学习、交流、提高。
北京盈科上海律所郝冬白律师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导读(上海修订版)来啦!
“对证据进行规定”是任何诉讼规则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为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 ——奥特马·尧厄尼希 (Othmar Jauernig) 奥特马·尧厄尼希(Othmar Jauernig)生于1927年5月12日。自1946年夏季起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学习法律,1950年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1953年以优异成绩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导师为Ernst Wolf教授。1955年11月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自1956年起成为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系Gehard Schiedermair教授的学术助手,于1957年5月获得“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大学授课资格(HB)。1961年9月起成为海德堡大学教授,曾先后拒绝了法兰克福大学(1962年)、波恩大学(1965年)和弗赖堡大学(1966年)的任教邀请,直至1995年9月30日于海德堡大学退休。曾于1990年至1993年作为海德堡大学法律系的代表和组建委员会参与了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法律系的组建工作,于1995年11月1日获得累斯顿工业大学名誉博士的称 。 |
O、民商事诉讼,关系到财产和感情
“证据规定”已修订,
(2020)五月一日起施行。
十八年来第一改,
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等。
“不得将宝剑送到对方阵营”,
已是过去的理论。
德国奥特马·尧厄尼希 (Othmar Jauernig)说,
权利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
修改是为了公正,
也是便利当事人。
因为民商事诉讼,
关系到财产和感情(elingofrigh)。
注释:传统民事诉讼以辩论主义为中心,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提出的有利主张提出证据证明,且只对自己的主张负责,对方当事人则没有义务帮助其证明上述主张,“不得将宝剑送到对方阵营”便是这个道理(杨锦炎. 武器平等原则在民事证据中的展开[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 2013: 44.)。(李 媛《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研究》)
注释: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注释: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推让,坐待苍天降落的。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elingofrigh),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辉,你的权利感情。简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对吾言。这个反对意见一旦流行,则法律本身就归毁灭。法律能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为。我敢坚决主张,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应投身于斗争之中,出来反抗。此种反抗乃是每个人的义务。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之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价值不是物质上的价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观念上的价值(i-dealvalue)。(《民法总则》 王泽鉴 著)
一、当事人举证
首条说“起诉”和“反诉”,
证据提供要相应。
还有一点须提醒,
反诉是对原诉的承认。
注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反诉制度进行了风格迥异的设计。虽然它们都认为反诉制度具有促进诉讼经济、保障程序公正、防止裁判矛盾等功能,但要如何发挥其最大功能,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一英美法系主张积极扩张反诉之功能,而大陆法系则比较消极,原则上禁止其功能扩张,具有紧缩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李超《 论两大法系的反诉制度》)
注释:与英美法系中的无关联性也可提起反诉不同,大陆法系为防止诉讼过于复杂,大都规定反诉请求须与本诉有关联性。在法国,反诉案件的当事人应为本诉当事人,禁止向第三人扩张。法国对再反诉的主流态度是所谓“对反诉提出反诉,没有意义”。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再反诉”的概念,但实质仍是一个简单的反诉。(中国政法大学李超《 论两大法系的反诉制度》)
第二条是法院的说明,
“应当”两字份量重。
积极指导当事人,
合理期限内举证。
客观原因举不能,
申请法院来助阵。
第三条直接说自认,
诉讼中也有高尚人。
不利事实若承认,
另一方无需去证明。
这个规则的适用,
贯穿诉讼全过程。
注释:相比之下,当事人的陈述在多数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证明的对象,本身的真实性有待证据证明,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才能够例外作为证据来使用( 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方面的陈述,无论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提出还是作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根据提出,都是证明的对象;当事人在陈述中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并使对方主张的事实成为免证事实,这样的陈述也不是证据。只有那些前后矛盾的、不符合常理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才会被法官作为对作出陈述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李浩:《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
第四条说的是默认,
学理上叫拟制的自认;
对不利事实的沉默,
法律事实就形成。
为了该条的慎重,
法官要说明和询问。
面对法官也“装蒜”,
默认就铁板上订了钉。
第五条说的是代理人,
代理权限有新增。
可以突破授权书,
授权之外可自认。
除非委托人明反对,
否则法庭可采信。
当事人应尽量去出庭,
亲历全程的诉讼。
注释:不过,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均应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张永泉:《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法律效力》,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8期。)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202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ISBN978-7-5109-2060-8.)
第六条再次说自认,
两种自认有区分: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
一人或数人的自认——只对自己起作用;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
一人或数人的自认——要作不同的区分。
其他人予以否认的,
自认效力不发生;
其他人员的沉默,
经法官说明并询问——视为全体人自认。
注释: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此问题的认定,采用了“有利原则”的识别方法,认为在共同诉讼中,在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有其确定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才发生效力。(叶自强:《论自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 1996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202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ISBN978-7-5109-2060-8.)
第七条继续说自认,
这个是限制的自认。
有所限制、附条件,
交给法院去决定。
注释:附条件自认较单纯的部分自认复杂,当事人承认事实所附加的独立攻击或防御方法,既可能是针对全部事实也可能针对部分事实,既可能与所承认事实不可分割,也可能与所承认事实可以分割。针对自认当事人附加条件与所承认事实能否分割,可以将附条件自认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即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性;另一种是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即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二者区别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两个事实是否应作为一个整体考量。有学者认为,不可分割性是自认的基本特征之一,即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应当从整体上加以观察,不能断章取义,而为其不利的断定。如比利时《民法》第1365条规定:“自认不得予以分割而为不利之认定。” (梁慧星编:《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 2000年版,第83页。)从理论上讲,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如与附加条件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事实,可以单独考量,则对其承认的事实可直接认定为自认,附加条件可视为独立主张。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附条件自认形式多样,为便于实践操作,我们对限制自认仍然根据不同性质作出区分。(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202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ISBN978-7-5109-2060-8.)
第八条还是说自认,
自认不能太任性;
自认需要被限制,
不适用自认的规定——想要自认也不行。
涉及国家利益、 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利益承载者非个人;
职权调查被保留,
大陆法系的精神。
身份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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