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档案–探秘土地国有的西周如何进行土地交易

土地交易是当今 会一种常见的、正常的商业行为,可如果把时间向前拨三千年,来到我国商周时期,土地交易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48.1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

夏朝之前,中国经历过漫长的、原始 会阶段的土地公有制,进入奴隶 会后,土地所有权一直被统治阶级所占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说的就是那时的土地所有制度,西周时期亦然。《礼记·王制》说”田里不鬻(yù)”,意思是,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全国的土地只能由周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

48.2西周时期阶级图

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把土地分封给卿大夫和士,这种授受关系形成了西周的等级阶梯。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周天子,诸侯封地不允许交换或让渡,各级贵族对受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收租),可以把这些领地分配给农民(自由民、国人,非奴隶)耕种,但须向周王和上级贵族缴纳贡赋。

因为资料匮乏,尚无法确定井田制是否是商周时期全国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不过甲骨文和金文中都有方正整齐的象形”田”字。

48.3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推测的井田制

孟子在《滕文公上》中记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的农业生产模式,其实是对西周旧制的理想化,也是孟子的政治主张和理想。可以从侧面反映商周时期在一定范围内执行过井田制,推测应为王室直接控制的京畿地区。

西周的土地国有制和我国现行的土地公有制有什么不同?

1、制度属性不同:西周的土地国有制其实质是天子及贵族土地所有制,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天子所有;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按劳分配的 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48.4.家庭联产承包制赋予了中国农业的新生jpg

2、表现形式不同:西周有公田、私田之分,农夫需先完成公田生产才可以进行私田生产,且土地不能买卖、授让,即井田制;而我国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企业土地流转使用等方法,使农村和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

48.5商鞅变法重要举措之一:废井田开阡陌

3、发展结果不同:井田制在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不同情况分等级征收农业税)和鲁国推行初税亩(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制度后开始瓦解;到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井田制最终自然消亡。

48.6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能持续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快速发展,推动建设 会主义新农业和新农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关于西周是否存在合法的土地交易,从先秦的简帛文献上无法找到答案,反倒可以从西周青铜器及铭文中寻到一些端倪。1975年,陕西岐县董家村出土了西周青铜器–裘卫四器,专家对其上铭文(金文)研究后,西周土地交易的面纱才被揭开。

48.7二十七年卫簋铭文拓片

穆王廿七年卫簋是四器中年代最早的一件,在盖和器底各铸铭文七行73字。铭文:”隹廿又七年三月既生霸戊戌,王才周,各大室,即立。南伯入右卫入门,立廷,北卿,王乎内史易卫巿、朱黄、銮。卫口首,口对天子不显休。”记述了”卫”在穆王廿七年受到周王的召见和封赏,即将飞黄腾达的事情。

48.8三年卫盉(裘卫盉)

三年卫盉是卫在恭王三年作的一件铜盉,器盖内有铭文十二行132字。此时,卫已在周王室担任”司裘”之职,铭文中出现”裘卫”之名。西周时期,很多贵族用地名或官名来作为自己的姓氏,比如郑、魏、宋等都是以封地名为姓,司徒、司马、裘等则是以官名为姓。

“裘”原意为皮衣,司裘的职责为”以共(供)王祀天之服。中秋献良裘, 王乃行羽物。季秋献功裘, 以待颁赐……凡邦之皮事掌之。”虽然权势不算很大,但是管理整个周朝的皮革皮裘(当时重要物资)之事,又是天子近臣,说明卫非常受宠。

48.9三年卫盉铭文照片

铭文记述了裘卫与贵族矩伯进行土地交易的过程:恭王三年三月,王将在丰厦邑举行典礼,矩伯缺少参加礼庆时的礼器和饰物,于是向裘卫换取觐见周王时要用到的”瑾璋”(玉璋)等物,价值80朋,议定以”田十田”(相当于一千亩良田)抵价。另外,矩伯还要了两件赤玉琥、两件鹿皮披肩、一件杂色的蔽膝围裙,价值20朋,议定以”舍三田”(相当于三百亩良田)抵价。

48.10玉璋是夏商周礼制性玉器中常见的一种

事后,矩伯发现自己无力支付1300亩私田,卫与矩伯协商用周王封地(田)来支付,矩伯不同意。于是裘卫就将此事上 给伯邑父、崇伯、定伯等几位执政大臣,执政官判定矩伯败诉,由三有司出席公证,在现场主持田地移交仪式。

48.11三年卫盉铭文拓片

五年卫鼎是裘卫在恭王五年作的一件铜鼎,腹壁内有铭文十九行207字。铭文记述裘卫承建昭王太室(太庙)东北的二川防水工程,邦君厉答应给裘卫”五田”,后来厉君准备赖账。(在周朝,”君、伯”同为”侯”级,但君的地位要比伯高,司裘最多只能算卿大夫。)

48.12五年卫鼎

裘卫向邢伯等五位大臣控告此事。经传证、查对,厉君承认此事,执政大臣判厉向卫交付土地,并立下誓言,又安排三有司和内史等官员前往勘定田地,划定范围。厉在现场交付给卫四田(注意此处少了一田!看来新贵还是忌惮老贵族的权势,双方庭外和解,都做了让步),厉叔子夙和厉的管家还举行了宴会款待卫,并给卫送了礼。

48.13五年卫鼎铭文拓片

九年卫鼎是裘卫在恭王九年又作的另一件铜鼎,形制、纹饰和五年卫鼎相同,有铭文十九行195字,铭文记述了卫和矩伯的另一次交易。

48.14九年卫鼎

恭王九年正月,王准备在驹宫举行盛大仪式,接见眉敖的使者肤。矩伯为参加这次典礼,又向裘卫求购了一套好车马和若干车马饰具,裘卫附送矩伯夫人姜十二丈帛,矩伯把自己的一片林地赠予裘卫作为交换。这片林地有一部分属于颜家,于是裘卫又送给颜家主人陈两匹大(好)马、夫人姒青黑色服装一件、管家商寿貉皮袍和罩巾,最终得到了整片林地。双方请有关部门勘定林地范围、堆土垄为界,裘卫出于感谢给参与此事的工作人员赠送了礼物。

48.15九年卫鼎的铭文拓片

裘卫四器的铭文记录前后相继,活灵活现地展示了一名西周庶姓贵族青年利用手中权势和周法,快速积累土地、财富,成长为大贵族的过程,铭文中透露出卫对”获取大量土地”之事的自豪感。通过裘卫四器的铭文记录,可以看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度在西周中期就已经动摇,贵族间的土地交易时有发生,并可获得官方背书。

这一发现颠覆了很多历史学者对西周土地政策的认知,也引发了对西周 会研究的新课题,是金文对商周历史研究贡献的经典范例之一。

48.16清代地契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想要在西周买一块地得先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交易双方必须都是贵族或官员;

其次,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交易)需要经相关官员的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土地交易需要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在官员的监督下,履行一定的程序(勘定、垄界)才算完成;

最后,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要将整个交易过程及契约的主要内容铸在青铜器上,这应该就是”地契”的最早雏形。《周礼·秋官·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郑玄注:”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意思是通过礼器的神圣性和耐用性,来保证土地契约的效力。

48.17格伯簋及铭文拓片

看来在西周买一块地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困难!不过像裘卫这样靠山硬、掌实权、人面广的人,在任何一个朝代也能吃得开。类似的土地交易的金文记录还有恭王时期的格伯簋铭和厉王时期的散氏盘铭等,不过铸造年代均晚于裘卫四器的时间。

通过对以上西周土地交易案例的分析,大家是不是对金文更感兴趣了呢?正是有这些珍贵的文字记录,我们才能离历史真相更近一步。历史研究任重道远,同样也其乐无穷,希望更多人关注中国古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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