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三)如何计算优惠期

无论是27 文还是后续的配套文件,以及财税(2016)49 ,都对获利年度、优惠期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我们针对获利年度以及优惠期的计算进行梳理如下:

01

获利年度:27 文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后来,27 文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 对获利年度进行了细化,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从政策规定来看,获利年度并不是会计上的第一个盈利年度,而是指税收上的第一个盈利年度,企业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主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进行判断。

02

优惠期的计算:根据68 文的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也就是说,优惠期的计算起点是获利年度,并且该优惠期的计算是连续的,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计算。财税(2016)49 第九条规定: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为了更好的理解优惠期的计算,我们按照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获利将优惠期划分为以下情形:

获利年度不符合条件,优惠期外符合条件

假设某企业,成立于2009年,2011年获利,2016年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问该企业能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吗?由于该企业获利年度或优惠期内并未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因此该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获利年度不符合条件,优惠期内符合条件

假设某企业,成立于2009年,2011年获利,2013年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问该企业能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吗?该如何计算优惠期?

该企业2011年获利,优惠期应该是2011年(免)、2012年(免)、2013(减半)年、2014年(减半)、2015年(减半)。由于2011年获利时,该企业并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因此2011年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该企业应在首次符合条件的2013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2013年、2014年、2015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准确理解获利年度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至关重要。同时,优惠期的计算是否准确关乎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享受“免”还是享受“减半”。因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主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判定获利年度,以获利年度作为计算优惠期的起点,根据税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19年5月3日
下一篇 2019年5月3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