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项扣除,那么多员工,每个员工的情况都不一样,有些还涉及个人隐私,作为一名小小的财务,我要怎样去收集海量员工信息呢?如果信息 送错误,其中的风险、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征求意见稿中的要点条款: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 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 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结论】:申 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只有扣缴义务人擅自修改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结论】:从该项条款中可以看出:如若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被查实的,并没有说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但是对纳税人的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五年内如若重复发现,计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概括一下以上条款要点:
(2)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交的扣除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税务机关如若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有必要的,相关企业和财务人员应提供协助核查。
看了以上的条款,作为财务的我们是不是放心了许多呢?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企业的财务或人事该如何收集那么多员工的信息?如何去证明这些信息是员工自己提送上来的,而不是扣缴义务人乱填的或擅自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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