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252
原告成都梦旅程 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1组。
法定代表人陈小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文君,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告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31 二轻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
被告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第二门市部。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4-8 凯丰大厦B单元B1006 房。
负责人卢娟。
原告成都梦旅程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旅程公司)诉被告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康辉旅行 )、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第二门市部(以下简称东葛第二门市部)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旅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洲、翟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西康辉旅行 、东葛第二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 为软著登字第0893841 ),载明软件名称为“思途旅游CMS管理系统[简称:思途CMS]V3.0”,登记 为2015SR006759,著作权人为梦旅程公司,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
2015年6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文君来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接受原告的申请,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翟文君于当日在该
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登录 址“www.gxly365.com”,该 页左上角显示“欢迎访问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第二门市部官 ”、“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第二门市部”字样, 页尾部显示“CopyRight02012-2015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第二门市部(www.gxly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该 页中“广西旅游”链接,进入“广西线路”页面;点击“广西线路”页面中的“热卖推荐”板块下的“[南宁出发]广州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欢乐世界高铁三日游亲子游……..……立即抢购”链接进入“广州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欢乐世界高铁三日游亲子游(玩足两整天)”页面;在“广西线路”页面点击“签证服务”链接进入“签证服务”页面;在“签证服务”页面点击“酒店预订”链接进行“酒店”页面;在“酒店”页面点击“旅游团购”链接进入“团购”页面;在“团购”页面点击“门票”链接进入“广西门票”页面,在“团购”页面点击“旅行 简介”链接进入“旅行 简介”页面;翟文君对上述点击打开的 页及 页源代码进行了保存,并对 页进行了打印。之后,翠文君又陆续打开 页“www.gxly365.com”中“推荐景点”板块中的“南宁加勒比水世界”链接、“热卖产品(酒店)板块中的“南宁维也纳酒店(朝阳店)”链接、“攻略游记”板块中的“乘机饮食三忌”链接,“购买常见问题”板块中的“怎么购买旅游产品”链接,并对上述链接所打开的 页进行保存打印。之后,翠文君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gxly365.com/newtravel/login/index,点击回车进入“康辉国际旅行 南宁东葛第二门市部管理员登录”页面,保存该页面并打印。之后,程文君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update.souxw.com/stourwebupdatermanager.aspx”点击回车进入“软件更新系统管理登录”页面,输入登录名称和密码、验证码后,进入“软件更新系统”管理页面,在“软件回馈记录”板块查询域名“www.gxly365.com”,显示“域名www.gxly365.com,软件产品思途CMS3.0,授权状态为未授权”,霍文君对上述操作所打开 页进行保存打印,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3”软件对上述所有 页操作进行了同步拍摄,公证员将“屏幕录像专家V2013”软件形成的录像资料和上述保存的 页、 页源代码刻录成光盘。该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9227 《公证书》并附 页打印资料38页、光盘1张, 页打印资料为翟文君在上述操作过程中 页保存后打印所得,光盘内容为霍文君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保存的 页和 页源代码,以及拍摄上述操作过程的录像。
原告为证明“思途CMSV3.0”软件的完成时间,申请证人杨雪樱出庭作证,杨雪樱所在公司在原告处购买了“思途CMSV3.0”软件。杨雪樱作证陈述,其所在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购买“思途CMSV3.0”软件,购买价为4800元,包括“思途CMSV3.0”软件以及永久免费升级的权利,所在公司的 站是使用“思途CMSV3.0”软件搭建的,该软件升级时需要绑定原告提供的ID,ID和 站域名要进行绑定。
另查明,1.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站“wv.rw.gxly365.com”,显示该 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2.原告就被告涉嫌侵犯“思途CMSV3.0”软件的著作权的公证取证支付公证费2500元。3.2015年6月5日,原告与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为代理原告诉二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代理收费10000元。4.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招徐、咨询服务。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9227 《公证书》及封存光盘、ICP备案信息、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当庭勘验笔录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二、关于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原告在本案中主张 站“www.gxly365.com”系通过运行涉案“思途CMSV3.0”软件所生成。通过当庭勘验,可以看出涉案“思途CMSV3.0”软件是一款用于搭建生成旅游营销类 站的软件,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可以直接生成旅游营销类的 站页面,通过该软件的后台管理可以对所生成 页的各个板块内容进行添加、删减。经当庭比对,第一,除了可以通过后台管理进行添加、删减、修改的 页标题、内容外, 站“www.gxly365.com”的首页源代码与涉案“思途CMSV3.0”软件生成的 站首页源代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 站“www.gxly365.com”首页的布局结构的模块、样式与涉案“思途CMSV3.0”软件生成的 站首页相同;第三, 站“www.gxly365.com”的子页面地址的命名规则、后台管理 错页面的源文件、后台管理登录界面的地址命名方式和界面布局与涉案“思途CMSV3.0”软件生成的 站相同;第四,在 站“www.gxly365.com”的后台管理页面中的子板块显示有原告的官方客服电话,后台管理页面的子页面源代码显示有“思途CMSV3.0”。以上比对的各项内容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 站“www.gxly365.com”系通过在电脑上安装运行“思途CMSV3.”软件所生成的,因此在二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推定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在电脑上安装使用了“思途CMSV3.0”软件。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未举证证明其所安装使用的“思途CMSV3.0”软件是经原告合法授权以及其购买的是“思途CMSV3.0”正版软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思途CMSV3.0”软件的使用目的,由于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的经营范围系提供旅游服务,其 站“www.gxly365.com”的内容亦为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旅游产品的订购等,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安装“思途CMSV3.0”软件的行为是用于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将“思途CMSV3.0”软件安装在计算机上生成 站“www.gxly365.com”,进行商业性使用,该行为系复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著作权人原告的许可,将“思途CMSV3. ”软件非法复制安装在电脑上,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思途CMSV3.0”软件的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由于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作为被告广西康辉旅行 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被告东葛第二门市部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广西康辉旅行 承担。
三、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于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于本案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原告销售“思途CMSV3.0”软件的价格、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广西康辉旅行 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第二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思途CMSV3.0”软件生成 站“www.gxly365.com”;
二、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梦旅程 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 000元;
三、驳回成都梦旅程 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成都梦旅程 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广西康辉国际旅行 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静
人民陪审员 曾英
人民陪审员 刘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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