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1686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6 。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 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 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不同意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慈文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没有异议。关于慈文公司主张的定向链接服务,慈文公司提供两份公证书中公证步骤显示慈文公司并没有使用我公司的搜索引擎查找涉案电视剧,其两个公证书中的第三方 站的IP地址不一样,这两个IP地址不能证明系半岛电影院 站唯一主机地址。慈文公司主张的固定IP地址有可能是半岛电影院的地址,其他的IP地址也可能是P2P用户地址。经核查,慈文公司主张的5个IP地址均与我公司无关。在已经生效的(2012)海民初字第16396 判决中,法院查明百度影音IP地址也与慈文公司主张5个IP地址无关,慈文公司主张百度公司为第三方 站提供定向链接毫无依据。百度影音是百度对外开放播放器软件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任何第三方 站或用户都可以使用百度影音作为音视频文件播放器。百度影音作为播放工具不提供任何播放内容,且对第三方 站涉嫌侵权行为不具有预知和控制能力。请求法院驳回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系百度 (www.baidu.com) 站之经营者,百度公司亦为百度影音的运营方。慈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以P2P影音搜索播放软件的名义,实际上不是一款P2P软件,P2P软件显示的IP地址情况应该是变化的和散乱的,而本案中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播放指向的IP地址基本是固定的,认为该链接系定向链接,百度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直接侵权行为。百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主张系慈文公司的主观臆断,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开源播放软件,任何第三方 站都可以引用百度播放软件,这点已经有生效判决书确认,第三方 站可以调用百度影音源代码,播放影视剧。百度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百度影音播放软件说明及免责声明,并提供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931 公证书,证明在其他一些影院上使用百度影音及其他在线播放器播放电影的过程,证明百度公司提供的软件是技术中立工具, 站调用何种播放器完全是 站自行选择的结果,百度公司并不构成侵权。百度公司提交了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54 及6980 公证书,显示涉案 站半岛电影院(www.bddyy.com)已经无法打开。同时,在百度搜索框内输入http://www.bddyy.com/s=video/play/id/179-0.html,已经无法搜索到,无法打开页面。百度公司另行提交了 页打印件若干,证明该公司提供的播放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2012)海民初字第16396 生效判决书认定:勘验显示,仅仅开启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即可看出该软件已对外进行了一系列基础数据交互,证明百度影音播放器P2P服务器的功能,仅是依据P2P技术进行基础数据交互。百度影音作为P2P软件,虽然可以被用于下载、播放盗版作品,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工具,但它同样可被用来合法地交换文件,即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上述事实,有原告慈文公司提交的截图、授权书、公证书,被告百度公司提交的 页打印件、公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及调取的(2012)海民初字第16396 判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慈文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联合出品单位,并经另外两家联合出品单位确认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故慈文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享有信息 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慈文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系本案适格主体。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电影。
审 判 长 郭振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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