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版权贸易》第二章 版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总论:

  1. 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某种身份(血缘、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如亲属权、配偶权,但著作人身权是基于创作行为产生,并非与生俱来。

一、发表权

特点:

  1. 一次穷竭原则。或一次用尽原则。即只要将作品公之于众,就完成了对作品的发表,且不可逆,即只能发表一次,不可能两次发表同一部作品。同理,对发表权的侵权也只能发生一次(作家首次上传,他人未经许可下载并收入文集出版,侵犯的是复制权、汇编权)。

  2. 其他权利牵连原则。如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还受到第三权利人的制约,比如肖像权和发表权的问题。

  3. 发表权与发行权的竞合

 

 

 

二、署名权

  1. 表明身份的权利。包括真名、笔名、艺名,也可匿名。选择暂不署名,不是放弃署名权;
  2. 擅自删除、增加、改变署名,构成侵权(抄袭不仅侵犯复制权,也侵犯署名权);

三、修改权

(1)改编权控制的是改变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故修改后的作品一旦认定为新作品,修改行为就是改编行为了。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 告,版权产业可划分为四类。

(1) “核心”版权产业:指以创造和传播作品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如图书出版业、音乐产业、 刊出版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计算机软件业(包括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

(2) “部分”版权产业:其产品中仅有部分享有版权的材料,如纺织品、玩具制造、建筑等。

(3)发行业:面向商场和消费者发行版权物品,如有关的运输服务业、批发与零售业等。

(4) “版权关联”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是与版权作品配合使用,如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等。版权产业在现代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 大,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其在GDP中占比平均3-6%,美国高达11%,发达国家保护版权尤为积极。

 

(一)复制权

复制权 是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复制的方式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1、行为构成:

(1)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记住诗歌,加以朗诵,虽是再现,但非复制;皮肤可以成为载体,如“文身” )

(2)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照镜子,只是暂时“映现” ;对油画展览的现场进行直播,会导致美术作品出现在电视荧屏上,但该直播不是复制;同理,电视台对演唱会的现场直播固然使音乐作品和歌手的声音通过电视机得以再现,因为没有被“固定”在电视机上,只是“播放”而已,同样不是复制。)

2、行为分类

(1)从平面到平面(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片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CD、扫描、上传、下载)

(2)从平面到立体(依据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依据建筑设计图建筑建筑作品,如奥运会“福娃”玩具。“腾讯QQ企鹅”诉某公司以企鹅为外形的“氧吧过滤加湿器”获胜诉)

(3)从立体到平面(对雕刻作品、建筑作品进行拍摄:艺术品展会上禁止拍摄,如置于公共场所,对其临摹、摄影、录像,应属合理使用)

(4)从立体到立体

A.立体-平面-立体;

B.立体–立体(3D打印:通过摄像头扫描,扫描后计算机进行立体建模,再通过3D打印机打印,立体相片、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汽车、房子等,未来电子商务模式或被改写,物流可能遭遇重创。)

(5)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即兴演讲,是口述作品,通过录音或速记予以复制;明星演唱,录制。 )

 

传统复制:手抄、拓印、临摹、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3、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介质上(如把歌曲“固化”在DVD机中的芯片中;将作品“刻录”成光盘;将软件“拷贝”到计算机硬盘上:用扫描仪将作品“扫描”成数字化格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2)将品上传至 络服务器 (在BBS.、个人空间、博客等“张贴”作品,将导致作品以数字化格式在 络服务器硬盘中形成永久性复制件)

(3)将作品从 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的“共享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不包括在线阅读、浏览行为 )

 

(4)通过 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将数字化作品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发送给其他用户,也会导致在用户邮件服务器的硬盘上形成作品的永久性复制件;手机短信“发送”也

是。)

 

案例: 2004年,深圳康佳通信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固化在电话机IC卡上,内置为来电显示的铃音。北京二中院认定为复制行为。

 

(二)发行权

1、行为构成:

(3)电影的传播方式:电影院公映、 络点播、出售光碟

 

2、行为特点:发行权一次用尽

李哈哈:

(三)出租权

1、发行转移的是有形载体的所有权,出租转移的是有形载体的使用权或占有权。

2、如计算机软件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而是作为被出租物中的一个附属,则该出租行为无需获得版权人许可,比如出租全自动洗衣机(装有计算机软件中的电脑芯片)。

3、出租权的内容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 酬。

4、出租权的限制

 

(四)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控制两种行为:

  1. 现场表演由演员对作品现场进行的公开表演,如朗诵、演奏、演唱、表演舞蹈、上演戏剧等。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酬(免费表演除外)。
  2. 机械表演对录制下来的表演以各种手段进行公开播放。
  3. 有声读物同理

 

(五)放映权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他人公开播放应经许可并付 酬。

条件:

  1. 放映要求公开再现,且是现场收看,个人或家庭内部的放映由于并不属于公开展现,不涉及放映权。
  2. 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都会触及放映权

 

(六)广播权

广播权控制三种广播行为:

  1. 无线广播:把构成作品的文字、声音或图像转换成电磁波,通过无线信 发射装置传送到远端,由远端的接收装置还原成文字、声音或图像予以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都属于无线广播。
  2.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将接收到的广播信 通过无线电波或有限电缆等方式加以同步传播,以使原本无法接收广播信 的受众能收听或收看被广播的作品。

(七)信息 络传播权

  1. 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信息 络传播权的条件
  1. 络环境中典型的 络传播行为
    1. 站经营者直接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 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
    2. 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到开放的 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
    3. 用户将数字化作品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区”,供同类P2P软件的用户搜索和下载

(八)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改编权

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变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十)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是一种重要的演绎作品的行为,其产生的结果为视听作品。

(十一)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版权相临近的一种权利,是指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二、邻接权与版权的关系

(1)联系

(2)差异

  1. 客体不同。著作权——符合“独创性”的作品。邻接权——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其他劳动成果。
  2. 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的也较低。因此,邻接权人享有的专用权数量要少于著作权人,其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也短于著作权。

三、邻接权的种类

(1)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第38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酬。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广播组织权

 

 

(4)版式设计权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主体一般是指图书、 纸、期刊等的出版单位对出版物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小结】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六项权能。

广播组织:享有转播、录制、复制、信息 络传播权四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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