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们的工作当中,程序员与公司是劳动关系,一款软件开发出来了,它的著作权该归于谁的名下呢属于公司的,还是属于个人的呢对于公司以及个人都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目前软件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或版权法)来进行保护的。通过律师给我们分析的一个案例,让我们了解以下软件开发著作权的事项吧。
李先生原本是一家科技公司(暂且用“A公司”来指代)的副总,后来因为与A公司的一个出资人发生矛盾,辞职离开了A公司。离开A公司一个月之后,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找到李先生,希望李先生能够回A公司工作。王先生与李先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李先生以合作人的方式回A公司工作,不领取工资,不用遵守A公司的管理制度,只是根据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润。李先生回到A公司之后,A公司正在进行涉及安卓系统的平板电脑项目,但是这个项目中的重力感应部分无法攻克。该项目主管人员找到李先生,希望李先生能够帮助解决。李先生通过大量工作、模拟演示,修改了部分安卓系统的源代码,最后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把自己修改之后的软件提交给了该项目负责人。后来,A公司与李先生因为某个大型项目利润分成的问题产生矛盾,李先生再一次离开A公司。离开A公司之后,李先生认为自己曾经为A公司项目修改安卓系统的那部分软件著作权应该归自己所有,把A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程序员公司任职软件开发著作权该归谁呢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处理这个案件第一步是要理清李先生与A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一种合作关系而,涉及到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现实中,存在两种误解:
第二种误解是:公司员工认为自己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为了完成公司任务所做的,但是完全是靠自己的智力独自做出来的,是自己的智力成果,公司可以使用,但是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自己所有,跟公司没有关系。这种误解也引发了许多案件,最为典型的是:员工跳槽之后,把自己在上一家公司完成的软件带到了下一家公司,下一家公司把这些计算机软件用在了自己的产品上。一旦被上一家公司发现后,不但上一家公司与员工之间可能发生纠纷,上下两个公司之间也会发生有关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进而引发诉讼。
首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看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有关作品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至少要满足三个要件: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2、独创性;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计算机软件已经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第一个条件已经符合;该部分软件源代码的修改由李先生独自完成符合了“独”的要求,修改之后的软件解决了一定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符合“创”的要求;该部分软件可以通过各种不同形式进行复制,也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程序员公司任职软件开发著作权该归谁呢以,被修改的软件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进一步说,应属于改编作品。
其次,李先生与A公司之间属于什么关系/p>
最后,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以及如何归属/p>
程序员公司任职软件开发著作权该归谁呢实,很少有人关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第二项,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实不只是职务作品可以约定归属,委托作品也可以约定归属问题。再往大的范围说,不只是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归属问题,《专利法》也有类似相关规定。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属于民法的范围,民法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民事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自由转让、分配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约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技术人员,应该首先考虑通过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非依赖法律的规定。民事类法律的规定往往是在没有合同可以依据的情况下才适用,而且未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友好协商,通过合同约定,找到最适合双方的利益处理方式,比发生矛盾之后再去求助于法律规定更能体现双方的意志,也更符合双方的利益,应该大力倡导。程序员公司任职软件开发著作权该归谁呢过上面有关的介绍,对于软件开发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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